男大生偷录女同学洗澡 还要胁索取本尊照
男大生持手机偷录女同学沐浴,被桥头地院判赔。示意图,与本新闻无关。(资料照)
2020-03-03 07:25:17
〔记者鲍建信/高雄报导〕大学生阿恒(化名)因爱慕同学小蓉(化名),在租处持手机
偷录她沐浴,2年后借此要胁她交付美照,小蓉始知内情,求偿50万元抚慰金,桥头地院
判决阿恒赔偿20万元,可上诉。
据了解,阿恒和小蓉曾为北部某大学同学,并于2016年初间在桃园市租屋,阿恒并对她有
好感。其间某日,阿恒在租屋处3楼301室浴室走廊外,未经小蓉同意,持手机窃录她在浴
室沐浴照片1张,严重侵犯其隐私权。
2018年6月3日下午,阿恒在高雄市住处,以通讯软件LINE传送该沐浴照片及讯息予小蓉,
要胁她交付多张照片被拒绝后,小蓉始知被偷拍,愤而报警处理,并因饱受精神折磨,求
偿50万元。
阿恒不否认小蓉上开指控,但指精神慰抚金过高,仅愿意赔偿2万元。
地院调查,据小蓉提出双方对话,阿恒因喜欢对方,的确以先前偷拍的照片,强迫小蓉交
付她自己多张照片,阿恒刑案部分,并被法院依妨害秘密等罪,判处拘役60天, 得易科
罚金。
承办法官审酌两造为同学,本来就相识,阿恒未将窃录内容公开,或散布、流出,对小蓉
造成精神上伤害并未扩大,及考量侧录次数等情形,认小蓉请求阿恒2次侵权行为赔偿各
10万元,合计20万元,应属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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