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
少女遭掳走性侵 嫌犯释宪要她出庭作证
〔记者吴政峰/台北报导〕曾姓男子被控掳走15岁少女性侵,判刑3年10月确定,他认为
被害人未到庭接受诘问,导致防御权受侵害,声请释宪。大法官4日开说明会,会中行政
机关立场一致,直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条规定,被害人若身心受创无法到庭陈述
,警询笔录“得为证据”;律师界仍认为,未让被告诘问被害人,有违宪疑虑。
该条法令写到,“因性侵害致身心创伤无法陈述”或“到庭后因身心压力于讯问或诘问时
无法为完全之陈述或拒绝陈述”,让本来不具证据能力的警询笔录“得为证据”,也就是
传闻法则的例外规定。原为保护被害人,避免到庭二次陈述回想痛苦经过,但同时也造成
被告失去诘问的机会。
刑事厅副厅长吴秋鸿认为法条合宪,但强调,被害人若不能到庭作证,应有经过严格审查
确定不能供述的医学证明或专家建议,法官则应尽力要求被害人到庭,最后判决更不能把
警询笔录当成有罪的唯一证据。少年及家事厅厅长谢静慧表示,法官应“严格把关”,确
认被害人真的不能陈述,再勘验警询笔录的录影,审查始具合宪性。
法官协会代表邱忠义说,不是每个人都是Lady Gaga有勇气揭露性侵过去,法官除了警询
笔录,也会询问被害人亲友、社工观察、诊断证明等当作补强证据。
法务部调办事检察官蔡沛珊指出,法院并没有限制被告声请诘问被害人的权利,法官可调
阅被害人的就医资料来判定是否无法出庭,去年共有1383件性侵案进入减述,被害人分为
未成年、身心障碍、主动声请三大族群。
警政署科长陈玲君拿出统计,2014到2019年间,平均每年有4000起性侵案,约1500案进入
减述,检察官或法官亲讯600案(笔录具证据力)。卫福部科长潘英美举例,2015年通报
8499案,一审有罪仅1386案,显示被害人害怕被告报复、曝光、漫长司法,作证意愿低。
台北律师公会律师王怡婷反驳,不能因为被害人不愿意,就剥夺被告诘问权,被告失去武
器,形同不公平审判,尤其性侵只有两人知道真相,举证困难。刑事辩护协会理事长游伯
祥表示,该法文字不够明确,且推定被害人受到创伤不能出庭,违反无罪推定、比例等宪
法原则。
律师罗士翔指出,证人诘问是被告最基本的防御权,该法要件过于宽松,被害人不用到庭
接受诘问,可能让书证取代人证,侵犯宪法保障的权利,本案被告连被害人是谁都不知道
,只有书证,仿佛在秘密证人指述下就成罪,严重侵害诉讼权。
本案被害少女案发时走在路上,遭人掳走性侵,结束后再被丢回原地,下体流血、内裤沾
上精液,她马上通知母亲并就医治疗,当下未比对出符合嫌犯的DNA,过了1年10月,曾男
因另案被采集DNA,两者比对后发现是同一人,全案宣告侦破,但少女身心受创,不愿到
庭作证,曾男则认为自己在不知道被谁指控性侵的情况下就被定罪,防御权遭侵害,声请
释宪。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057631
DNA都比对出来了,还想再见被害人的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