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国中遭班对女同学夺贞操 10年后读法律系提告求偿
2020-01-14 19:55联合报 记者王宏舜/台北即时报导
一名法律系学生2009年就读国中时,5度和同班女同学发生性关系,他当时还因此遭警察
、地方法院调查,接受训诫和感化教育,但直到2017年修读民法债编后,才知自己的身体
、名誉、贞操权遭侵犯,对方也侵害父母的监护权。男学生和家长向女学生、家人提告,
求偿113万元,台湾高等法院判女方家长共应赔偿男方家长3万元。
这名男学生和女学生目前都还在念大学,国中时是班对。男学生表示,2009年6月30日结
业式后,两人想找的地方尝禁果,原本到学校司令台后方,但又觉得不够隐密,便走到女
厕,不过当时“没有成功”。
男学生再举出4个时点,包括2009年8月26日在公园停车场的女厕爱抚、性交;他犹记女生
那天穿了件黑白相间的蛋糕裙,两人先手牵手进滑梯。另外在同年9月5日早上,在停车场
的楼梯间,他问“可不可以放进去?”,双方合意性交。
同年10月1日傍晚,男学生骑自行车要回家,女学生挡在前头说“我家没有人,拜托你陪我
回去”,男学生答“不要,我们已经分手了”;女学生紧紧抓住车头,男学生只好同意。
男学生说,后来他面临一连串调查、指责,接受训诫及感化教育,内心也自我否定,受长
达2年的心理辅导,这让他的性观念偏差,影响了心理与课业。
男方的父亲为装潢工人,母亲是家庭主妇,并不熟悉法律,男生后来选择念法律系,才知
自己吃亏,且诉讼未离逾时效,因此提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诉讼。
女学生表示,侵权行为的时点为2009年间,提诉讼已逾时效,并澄清是男方引诱、骚扰她
,她有当场表示拒绝、不想被猥亵,但仍被对方用言语和“器官”逼迫到答应,坚持不是
合意性交。
男方提出双方2017年4月2日在网络上的对话为“…你应该没有健忘到我们上过床都忘记吧
,但其实我不明白的是,那时候妳为什么会选择把事情告诉妳爸妈,不说不是什么事情都
没有吗?”,女方回答“因为月经没来啊哈…”,男方问“…我听妳妈说,妳是月经来了
才把事情说出来的疑”,女方再答“没阿…嗯原因就是酱阿,真的是怕怀孕”。
高院认定,当年6月30日是合意猥亵,9月5日、9月20日、10月1日是合意性交。合议庭认
为,当时男女方都未满14岁,身体发育未完全,性知识也不足,两人属分别故意不法侵害
对方的身体权、贞操权,当时两人是国中生,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父母对儿女行为当然负
监督之责。
高院认为,男学生遭受女学生不法侵害,父母受痛苦,要比平时付出更多的心力,可以请
求赔偿精神上的损害;审酌双方职业、学历与财力状况,判女方家长要赔男方父母各1万5
千元确定。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4287806?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