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筹游民母生活费 国一少女“没有选择”三度下海卖身
2019-12-21 22:13联合报 记者曾健祐/桃园即时报导
庄姓女子得知一名13岁国一少女缺钱,为支应住游民中心的母亲生活费,3度媒介她和男
客从事性交易并从中抽成,少女坦言主动找庄,还说感觉没其他选择只好照做,她朋友则
说,庄提供2种工作,一是性交易、一是参加毒趴;法院审理后依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
条例判庄3年6月徒刑。
少女供称,当时妈妈住在游民中心,需要钱支应她生活费,就和朋友一起找作酒店经纪的
庄,彼此以脸书联络,被载去旅馆才知事性交易,自己本来不愿意却庄骂,还说“感觉没
有其他选择”只能进房间照做,过程没有反抗、逃跑,一共做了3次,每次都要从中给庄
1000元。
她的朋友则说,2人曾一起找庄女问工作,对方就提供2种机会,一是性交易,一是参与毒
趴,被安排和少女一起住在中坜的套房期间,自己没作性交易而是去参加毒趴,所以拿到
的钱比少女少,但还是要给庄抽成。
检警查出,庄女(42岁)经营应召站、酒店经纪,招募少女加入从事性交易、坐台,少女
为支应其母亲在游民中心的费用,急需要钱就透过朋友找庄应征,她并于2016年8月至隔
年4月间,陆续媒介少女在新北、桃园的汽车旅馆以每次4000元到6000元价格和男客性交
易3次。
审理时,庄坦承在中坜租套房给3名少女居住,并曾载她们到汽车旅馆,但坚决否认有媒
介性交易,辩称只载她们去唱歌,少女在汽车汽旅内做什么事不清楚,就算对方私下有做
传播,自己也未因此获利。
法院审酌,庄以少女经济需求媒介和男客性交易并抽成,利用对方未满18岁心智、身体未
健全,严重影响身心发展、扭曲其价值观,败坏社会风气,依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
意图营利而犯媒介使少年为有对价之性交易行为罪,判处庄有期徒刑3年6月,并科罚金4
万元。
少女为支应住在游民中心母亲的生活费,找庄女应征工作,被3度媒介和男客性交易,法
院依儿少性剥削判庄女3年6月徒刑。示意图/ingimage
性交易﹒毒趴﹒汽车旅馆﹒应召站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4241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