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妹被摸下体不算强制猥亵 竟是“时间太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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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时报2019年12月6日
〔记者钱利忠/台北报导〕陈姓男子于上班通勤时间搭捷运,竟趁车厢内人潮拥挤,涉嫌对
后方的正妹伸狼爪,正妹不满遭陈男偷摸下体,气得控告陈男性骚扰及强制猥亵等罪;台北
地检署调查,陈男犯案时间短暂,被害女子尚未及时知觉被侵害,暴行即已结束,认定不构
成强制猥亵,仅依违反性骚扰防治法将陈男起诉。
检方调查,今年9月20日早上8时许,陈男搭乘捷运中和新芦线,自新北市永和前往台北市上
班,当列车停靠捷运古亭站时,陈男趁上下车人潮拥挤,以右手往后抱住背包的遮掩方式,
偷袭站在他后方正妹的下体。
被害正妹不满陈男的劣行,气得报警提告,由于陈男偷摸正妹的下体等身体隐私部位,除了
吃上性骚扰防治法官司之外,还被依强制猥亵罪法办。
检方在陈男涉性骚扰的起诉书上,解释所谓“猥亵”的定义,应指对人之身体有所侵害,使
人感到羞耻,并引起他人性欲或满足自己之性欲,而对个人性自由之决定权有所妨害;若加
害者对被害人所施之轻微暴行,瞬间即已结束,因时间甚为短暂,被害人尚未及时知觉有侵
害发生,来不及反应时,该施暴行为即已终了,此时被害人之心理尚未有遭受强制之感受,
因而不构成强制猥亵。
检方认为,依被害女子的指诉,足证陈男的犯行瞬间完成,时间甚为短暂,被害女子心理尚
未有遭受强制感受之前,陈男的犯行即已完成,因此陈男所为尚不构成强制猥亵的构成要件
。
起诉书指出,陈男的犯行涉嫌违反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
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之行为;违者可处2年以下徒刑、拘
役或科或并科10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