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男逼“69” 见少女掉泪仍硬“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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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时报2019年11月26日
〔记者温于德/台北报导〕一名渣男约少女来租屋处碰面,先迫少女“69”并用手机拍下,
后见少女掉泪竟仍硬“督”得逞。士林地院根据少女证称:“我同意接吻并不代表我要跟林
男做其他的事情”等语,认定渣男已犯强制性交、使少年被拍摄性交行为之电子讯号未遂等
2罪,并判有期徒刑4年,可上诉。
起诉指,渣男前年12月间透过Dcard认识少女,去年3月4日下午约到租屋处,趁少女玩手游
时,硬摸少女乳房、舔舐左乳头,少女虽反抗,但力大渣男仍将阴茎凑近少女脸部,强逼口
交;渣男虽又见到少女落泪,仍掏出插入少女阴道内。
渣男在审理期间辩称,性交过程并未违反少女意愿,也询问少女是否会口交,少女没有多说
就帮他口交;至于会拍摄少女照片则是因为觉得少女看起来很漂亮,想拍给她看,所以拍摄
照片也未违反意愿。辩护人也说,少女事后由被告骑车机车载往捷运站,可见两人性交并无
不快。
但少女告诉法官,虽同意渣男接吻,但不代表同意渣男摸我胸部,渣男后来要脱我衣服时,
我有拉着我的衣角和裙摆;少女还说,发现渣男拿手机拍我下体时,是在帮渣男口交当下,
渣男要我屁股朝向他脸部,我再为他口交(俗称“69姿势”),后再将阴茎插入我的下体。
合议庭认为,少女不因同意与渣男接吻,就失去对抚摸、口交甚至阴道性行为的同意权,同
时保有随时喊停的权利,因此渣男猥亵少女并性交已违反意愿,犯强制性交罪。
至于渣男性侵后透过LINE就拍摄一事向少女道歉,合议庭也说,若少女事前知情拍摄并同意
,渣男应不需事后道歉,不过渣男仅拍到少女背部,犯使少年被拍摄性交行为之电子讯号未
遂罪。依法并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