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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9 16:15 联合报 记者蔡翼谦╱即时报导
花莲37岁李姓男子为国中体育教练,已婚却与校内13岁女学生产生感情,去年两人相约美
仑山停车场跨年,李男在车上情不自禁,伸手抚摸少女胸部、下体,少女并无反抗,隔约
2周,两人直奔旅馆发生性行为。少女事后向友人透露该事,被校方辗转得知报警,检方
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诉,日前一审判决出炉,李男被判1年6月徒刑,缓刑5年。
判决指出,少女将与李男互传的LINE对话纪录,传给友人,并表示两人正在交往,校方得
知立即召开性平会、教评会,李男也坦承犯行,随即被解聘,目前无业。而少女母亲得知
此事,表示愿与李男以20万元达成和解,刑事部分则交由法院处理。
因刑法第227条规定,与未满14岁少男、少女发生性行为,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与刑法第221条规定中“以强暴、胁迫、恐吓等方法强制他人与自己发生性行为”处
分相同。
花莲地院认为,李男与少女为两情相悦,且事后坦承犯行,双方达成和解,且若处分,李
男将无法负担调解金,另考量他还有2未成年子女、2年老父母亲要养,目前全家仅仰赖太
太收入,女儿又因心房中隔缺损须接受手术等情节,对李男减免刑责,判他1年6月徒刑,
缓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