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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6 11:43 联合报 记者游振升╱即时报导
王姓男子与刚认识的女子到夜店喝酒后,要求到女子租屋处休息,他被控在女子租屋处性
侵对方得逞,他辩称女子同意让他到住处,应是同意发生性行为,他前任女友也是这样,
刚开始矜持,他还说和女子合意性意过程,对方有推他身体,但没有推很大力,他以为一
样是矜持表现,台中高分院合议庭不采信他说法,依强制性交罪判他徒刑3年4月,可上诉
。
判决指出,王男去年2 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一名女子,去4 月,王和女子与另6 名朋友到台
中市逛夜市后,再到夜店喝酒聊天,隔天凌晨搭车到女子住处附近超商,其他朋友先搭车
离开,王男和女子在超商吃完食物后,王要求到女子住处休息,女子虽拒绝,仍禁不起王
的“鲁”而同意,二人在女子住处,王被控性侵对方,女子被性侵过程一度求情说她月事
来,也说她有“恐男症”都没用。
台中地院依强制性交罪判他徒刑3年4月,王上诉说,一般男女发生关系一开始都会 矜持
,女子没有拒绝他到她家,才会以为对方有意愿和他发生性行为,王表示,“因为 我以
为她愿意让我去她家就是喜欢我”、“我之前交的女朋友都会矜持。”。
二审合议庭认定王是强迫对方发生性行为,未能尊重女子身体自主决定权,因此驳回他上
诉,维持一审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