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吴政峰/台北报导〕新北一名OL阿惠(化名)前年与同事唱歌饮酒,喝到无力行走,
同事郭男请缨陪她坐出租车返家,却在车上对她摸胸袭阴,阿惠虽然喝醉,但因下体刮过
阴毛特别敏感,而察觉郭男的手不安分,酒醒后向同事抱怨,消息传到郭男耳中,气得要
告阿惠诽谤,原本不想追究的阿惠为了自清,提出猥亵告诉,最高法院日前维持原审10月
徒刑判决,全案确定。
2016年4月间,阿惠、郭男与其他3名同事一起到KTV狂欢,阿惠因工作不顺心情不佳,多
喝了几杯,茫到瘫软,同事只好把她揹下楼叫出租车,郭男见状,自荐可以陪她共乘以策
安全,便扶着她上了林姓司机的车。
阿惠迷濛间,感觉胸部被人隔着衣服抚摸,一度怀疑自己喝醉误认,没想到该只手竟然穿
过裤头,往下探入私处,阿惠认为自己有刮过阴毛,特别敏感,可以感受到手的触感与温
度,这次绝对不会错认,赶紧问“到家了没?”郭男这才罢手。
隔天上班,阿惠向当天一同欢唱的同事抱怨此事,郭男辗转听到消息,自认没有踰矩,愤
而跑去跟阿惠理论,呛“让说谎的人受到法律制裁”,扬言提告诽谤,阿惠不断解释自己
不想追究,但同事纷纷投以质疑眼光,羞得她一度哭着想跳楼自清。
几经思考,阿惠认为应厘清真相,遂报警找出当天载他们的林男,林男证称对两人有印象
,因阿惠当时不断反胃,有呕吐的迹象,他担心她吐在车上,因此特别从后照镜观察两人
行为,有看到郭男对阿惠揉胸摸阴,还以为他们两个是情侣。
一、二审认为阿惠与郭男无嫌隙,没有诬陷理由,再加上林姓司机的证词,均可证明郭男
乘机猥亵之举,判刑10月;但郭男认为林男并非当时载他们的司机,证词不足采信,上诉
最高院。
最高院指出,郭男所争执的事项,已在一、二审就讨论过,属于事实认定范围,不应当成
上诉三审的理由,再加上郭男并未提出原审有何判决违背法令之处,不符上诉要件,驳回
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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