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刑法
第 221 条
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
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222 条
犯前条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对未满十四岁之男女犯之者。
三、对精神、身体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药剂犯之者。
五、对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驾驶供公众或不特定人运输之交通工具之机会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筑物、船舰或隐匿其内犯之者。
八、携带凶器犯之者。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224 条
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猥
亵之行为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4-1 条
犯前条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项各款情形之一者,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为非告诉乃论
当司法单位知道后不论当事人是否撤告
都会办下去
有没有但书
有
第 229-1 条
对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罪者,或未满十八岁之人犯
第二百二十七条之罪者,须告诉乃论。
前提要是配偶
配偶根据民法982条
结婚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由双方当事人向户政机
关为结婚之登记。
除非最后的最后大逆转
原来她是豆导法定效力上的老婆阿
不然豆导凶多吉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