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udn.com/news/story/7317/3486151
2018-11-17 14:37 联合报 记者陈宏睿╱即时报导
台中市王姓男子被妻子怀疑出轨,妻子在2016年8月间带着警察前往王住处抓奸,发现王
只穿一条内裤与陈姓女同事在房内,陈女则只穿一件王的T恤,没穿内衣裤,但现场没有
查获两人性交后混合的DNA迹证,两人都辩称是“工作伙伴、朋友关系”,没有逾矩,王
妻提告妨害家庭,王、陈女二人获不起诉处分,王妻又提出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求偿
100万元,法官认定,陈女在王房内放置两件内衣,显见二人关系不正常,判赔20万合理
,但王妻与王离婚时,已签和解、抛弃因离婚所生的财产、非财产请求,因此王免赔,陈
女需赔10万元,全案仍可上诉。
判决指出,王姓男子在2016年8月底晚间,被带着警方上门抓奸的妻子发现,王在卧室内
赤裸上半身,只穿内裤,与王共事的陈姓女子则是没穿内衣裤,只穿着一件王的T恤,当
时陈女见警方蒐证,还躲在衣柜后方,试图拿内衣,王妻事后又查询王的脸书,发现王早
在2015年间就跟陈女一同出游,侵害配偶权,因此提出损害赔偿告诉,向两人求偿100万
元。
两人辩称只是朋友关系,当天因工作结束很晚,才会借住在王住处,陈女还辩称,晚上习
惯“不穿内衣睡觉”,但不知道王妻上门时,为何王会出现在房内。
台中地院法官审酌,陈女明知王是有妇之夫,仍在2016年8月底晚间,被发现二人衣衫不
整,同房而眠,且陈女的住宿地点距离王住处步行只需10分钟,显然陈女非临时寄宿,且
陈女在王的房间内有两件内衣,足认王与陈女二人之间,的确有相当亲密关系的男女私情
往来,已达侵害王妻的配偶权,请求赔偿有理,但判赔20万为合理。
法官指出,但王妻与王离婚时,已谈妥和解,已明定放弃因离婚所生的财产、非财产请求
权,因此王免赔,但陈女需负连带赔偿责任,判赔10万元,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