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少女自愿“用性换钱”献身 大叔3次得逞被老师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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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多次以金钱交换,和未成年少女发生关系。(示意图/取自免费图库Unsplash)
社会中心/高雄报导
高雄一名杨姓男子3年前搭讪上一名国中少女,双方进而交往,他不久后就和少女发生性
关系,事后给2千元了事。少女因年纪小缺钱花用,又二度找杨男“以性换钱”,各得3千
多元与4千元。杨男一审时因认罪并与对方和解,被判缓刑5年;但高雄高分院认为他多次
花钱性交与未成年少女发生关系,未达减刑条件,改依《儿少性剥削条例》合并判处3年8
月徒刑,全案可上诉。
据《联合报》报导,杨男2015年1月认识未满13岁的少女,同年1到3月间就载她回住处性
交,并给她2千元;9月多时,少女因缺钱花用,主动提出“以性换钱”要求,杨便相约旅
馆性交,并给3千余元;隔年7月,年满15岁的少女又建议以4千元代价性交,阳也答应见
面。事情因被少女学校老师发现通报社会局,才终于东窗事发。
谢姓男子辩称,自己国小、国中都念特教班,没有什么法律知识,一审考虑2人有交往且
少女是自愿,双方也达成和解,轻判2年徒刑、缓刑5年。但二审合议庭认为,杨男明知道
少女未成年,还多次花钱性交满足性欲,未达减刑条件,合并判处3年8月徒刑,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