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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7 12:17 联合报 记者林伯骅╱即时报导
高雄杨姓男子3年前搭讪认识国中少女,并交往成男女朋友,杨却涉嫌与她发生性行,事
后给2000元;少女因缺钱花用,两度再找杨约定性交换钱,各得3000多元及4000元,一审
以杨认罪并和解,宣告缓刑5年;但高雄高分院认为他有与稚龄少女性交易的不良倾向,
改依犯儿少性剥削条例判3年8月徒刑,可上诉。
少女(17岁)证称,她2014年逃离安置所期间,未婚的拆房工人杨姓男子(42岁)成为男
女朋友,第1次是她自愿与杨发生性关系,完事后才说好要给钱;第2、3次因为她想用最
短时间赚取金钱,“去买MP3 、耳机等想要的东西”,少女表示都不愿对杨提告。
判决指出,杨姓男子2015年1月认识未满13岁的少女,同年1到3月间载回他住处性交,给
少女2000元;同年9到10月间少女刚满14岁,因缺钱花用主动提性交换钱,杨便与她在旅
馆性交,并给3000到4000元;2016年7月底,15岁的少女提议4000元代价性交,杨也答应
,后来少女学校的老师发现通报社会局,才让全案曝光。
杨姓男子认罪,辩称国小及国中读特教班,对法律常识薄弱,一审以他出庭应答流利,不
认为与少女性交时辨识能力有降低,但考量两人交往,且少女自愿,双方也和解,轻判2
年徒刑、宣告缓刑5年。
检方不服上诉指出,杨的犯行未达“情堪悯恕”能获减刑,二审合议庭认为,杨一开始明
知少女未满14岁,为满足性欲花钱性交,且又涉另案以4000元与少女援交,被缓起诉处分
,有与稚龄少女为性交易之不良倾向,依他3次犯行,第1次依犯与未满14岁之人为有对价
之性交行为判3年2月;第2、3次各依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人为有对价之性交行为,分别
判7月徒刑,刑期不适用缓刑,合并执行3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