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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2 12:55 联合报 记者赖佩璇╱即时报导
高雄市刘姓、叶姓男子2015年6月性侵一名16岁高职女生,且刘男还以手机录下少女被叶
男抱起“女上男下”的36秒性爱影片,遭起诉妨害性自主。桥头地院认定属合意性交,判
处两人无罪;二审依强制性交等罪改判刘、叶8年6月、7年6月,案经上诉,最高法院驳回
定谳。
两人明知被害上女未成年,叶却开车载女子去刘住处,一起打牌、喝酒,借此松懈少女心
防后,刘便向女方搂抱求欢遭拒,叶随即利用体型上优势,从背后环抱少女,强行脱掉衣
裤。少女用手推拒并说“不要”,仍因酒后无力抵抗,进而遭两人轮番性侵得逞。
过程中,刘男还以手机录下少女被叶男抱起“女上男下”的36秒性爱影片。叶姓男子得逞
后,少女随即穿上衣服,独自走到某饭店附近,边大哭边打给亲友,并在亲友们陪同下去
医院验伤、报警。
两人均否认性侵,辩称是少女喝完酒后自愿与他们发生关系。一审以性爱影片即认定两人
并非性侵,但二审认为影片仅36秒,而性侵过程共15分钟,不能以片断性交情节,认定为
合意,且少女与两人体型相差悬殊、案发后少女离开房间与两男没有交谈且态度冷漠、立
即向亲友告知被性侵,且出现创伤后压力症候群、自残等行为,因此认定两人确有犯行。
二审依强制性交罪,处刘姓男子7年6月,他又犯以其他违反本人意愿方法,使未成年人被
拍摄性交行为电子讯号罪,处有期徒刑5年2月。应执行有期徒刑8年6月;叶姓男子则依强
制性交罪,处有期徒刑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