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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7 15:26 联合报 记者白锡铿╱即时报导
王男至友人家,趁机两度触摸友人就读国中女儿“小雨”的胸部及下体,被害少女在联络
簿写下“我遭爸爸朋友摸下面”,经老师批阅后报警处理,一审依违反性骚扰防治法将他
判刑1年2月,二审审理时,他以15万元与被害人家属和解,合议庭给予缓刑4年,并罚参
加地检署举办的法治教育15场。
判决书指出,王男与被害少女“小雨”(化名)的家人熟识,平日经常到她家泡茶聊天,
前年7、8月间,他至她的住处,见“小雨”独自在客厅,趁她不注意时,隔着衣服触摸她
的胸部,“小雨”受惊避开表示不要,他随即停手,并要求保密,并交付100元给她。
前年11月底,王男又至被害人住处,见“小雨”独自在客厅,又趁她不及防备之际,徒手
隔着衣物,触摸她的下体私处一下,被害少女察觉避开闪躲后,他即未再触碰她。
事后,被害少女“小雨”在学校联络簿之生活札记栏,以铅笔写下“遭爸爸朋友摸下面”
等语,导师于次日批阅后,报警查获王男,一审依违反性骚扰防治法将他判刑1年2月,他
不服上诉。
台中高分院审理期间,王男以15万元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被害及家属同意不再追究,
并请求法官给他缓刑,合议庭考量他犯罪情节及犯后积极弥补被害人所受损害态度,认为
他尚有悔意,且他历经本案侦审程序教训及罪刑宣告,应无再犯之虞,宣告缓刑4年。
合议庭以王男守法意识薄弱,欠缺两性平权、尊重性别差异基本观念,为促使其改过迁善
,依刑法之规定,命他接受地检署举办之法治教育15场次,以启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