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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7 11:11联合报 记者黄宣翰╱即时报导
高雄市64岁李姓男子为满足自己情欲,去年6月间竟当着槟榔摊女员工面前涉嫌裸露下体
,吓得女员工花容失色,跑出槟榔摊报警法办、起诉,桥头地院依李触犯公然猥亵罪,处
拘役30天,得易科罚金3万元,全案仍可上诉。
判决说,李为社区大楼住户, 外出都需通过1 楼旁槟榔摊,去年6 月9 日7点51分,李欲
从槟榔摊前通过以外出,见槟榔摊女员工一人在工作,将上衣拉起且未著内裤,裸露下体
,女员工吓得马上报警处理,警方调阅槟榔摊监视器录影画面将李法办。
法官认为,李明知她在槟榔摊工作,现场光线并非昏暗,常人可轻易目视四周环境,却仍
将下体裸露裤外,引起他人恶心、不舒服观感,主观上足以满足被告自己情欲及有供人观
览意图,应属 猥亵之行为。李所为,系犯刑法第234 条第1 项公然猥亵罪。
法官审酌,李已为年长者,竟不知谨慎行为举指,无端在大庭 广众前贸然为裸露下体,
且有意使人观看,对观览者产生惊扰,破坏社会秩序及善良风俗,所为诚属不该。念在他
犯后坦承犯行,依法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