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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4 22:29联合报 记者白锡铿╱即时报导
男子“阿山”(化名)13年前在台中市火车站附近暗巷,性侵害女子“小贞”,他又在3
年前另涉他案,警方采集他唾液送验,鉴定出他的DNA与被害人“小贞”所采精子细胞DNA
符合,台中高分院依加重强制性交罪将他判刑7年6月,并施以强制治疗3年。得上诉三审
。
“阿山”3年前至KTV喝酒醉后,被控性侵女服务生,经检方侦查后,以罪嫌不足予以不起
诉处分,警方依规定采他的DNA送验,意外查出他的DNA,与13年前性侵被害人“小贞”的
性侵嫌犯符合。
他否认犯行,辩称当初曾与“小贞”从事性交易,在旅社他有给她新台币1000元,旅社休
息费用200元也是她去缴的,他并没有强奸对方,是金钱买卖。
不过,台中高分院查出“阿山”在警讯、检察官侦讯、一审准备程序时,均坚称从未于案
发当日及前、后与被害人有性交行为,甚至完全不认识被害人,但原审续行准备程序时,
始再为翻异前词,供称与被害人间有性交易,因就性交易金额互有争执,始肇致被害人诬
指强制性,合议庭认定他狡辩。
判决书指出,“阿山”于94年4月6日凌晨,在台中火车站月台附近,见“小贞”独自在月
台处,先趋前搭讪,进而强拉被害人坐至月台所设椅子后,强行抚摸被害人身体,经被害
人拒绝后,仍继续抚摸被害人身体。
被害人以如厕为由,趁机往台中火车站后站方向脱逃,他从后追,强行抱住“小贞”,因
被害人哭喊,即恐吓称“再喊就打妳”,致被害人心生畏惧,再将被害人拉往附近暗巷施
暴得逞。
经被害人“小贞”报警,并由女警采下体检体送验。至104年2月间,他另涉案经警采集其
唾液DNA建档送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鉴定比 对,发现其DNA-STR型别与在被害人下体
所采集精子细胞层DNA-STR型别相符。
法官审酌他为满足个人性欲,对弱女子强制性交得逞,严重伤害被害人身心,恶性甚重,
且犯后无悔意,因此从重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