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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8 16:07联合报 记者林敬家╱即时报导
36岁小倩(匿名)与李姓男子认识14年,她并未认对方是男友但两人多次发生性行为,前
年两人一同上摩铁,小倩事后控告对方求欢不成后捏她胸部、脱去她的内裤想对她强行性
交,她反抗并咬对方手臂才未得逞,法院合议庭认为女方论述有瑕疵,也未有明确证据证
明男方有罪,一审判李无罪,检方上诉台中高分院同样被驳回。
李姓男子坦承与小倩到汽车旅馆投宿并求欢遭拒,但坚决否认有强制性交未遂犯行,他指
出,当天被拒后就到沙发上睡觉,并未上床,后来汇给对方1万元是答应要借给她的钱,
并非对方所说的精神赔偿。
判决书指出,前年8月23日两人到台中一家汽车旅馆,小倩指对方一直要摸她还说要帮她
洗澡都遭她拒绝,她泡澡时对方还摸她胸部,睡前男方抱她及亲吻脖子,她明确告知对方
不要碰她,李生气翻到另一边趴睡,凌晨3点多她在睡梦中突然感觉对方压在身上,强行
将她的内裤脱下一半企图性侵,她大喊住手、不要,并用力咬被告手臂一下后,李停手说
:“你不够爱我,感觉都变了,我们到此为止吧。 ”之后李躺在沙发上,她则全身发抖
躺在床上,直到上午两人一起离开旅馆。
小倩事后LINE友人此事,并向学校同事表达想提告,法院审理时发现小倩想追究此事,却
将佐证第一时间联络他人纪录删除,合议庭法官审酌两人认识14年曾多次发生性行为,女
方并非没想到前往汽车旅馆投宿可能发生性行为,也对于案发当日她一再拒绝与男方发生
性行为,却未离去感到不合常理。二审合议庭法官认定,检方上诉意旨并未提出其他证据
证明李有罪,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