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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nhole (Ray)
2017-10-14 14:51:06udn
12岁女童控生父摸私处 说法兜不拢法院判无罪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2756829
台中市12岁女童指控父亲在她就读国小三、四年级时,涉嫌在她睡觉时,两次用手伸入女童的内裤内,抚摸私处,经女童告知学校教师后,经校方通报,全案依加重强制猥亵罪嫌起诉,但法院审理时发现,全案只有女童的指控,女童生母、教师都是透过转述,且女童在警询、法院审理时的说法又前后不一,甚至向学校教师谎称,生父猥亵时,生母也在场,生母还要生父“不要这样”;一审认为,全案证据不足,女童生父涉强制猥亵罪嫌,判处无罪。
女童生父在法院审理时辩称,女童指控猥亵的时间是2014年9月某日早上7时许、2015年8月某日晚间9时许,他当时有工作,早上6时许就要出门上班,不可能在7时许对女儿猥亵,而妻子在2015年8月时,他与妻子常有口角,因此妻子常把女儿带离家,有时回家常是晚间11时许,有时甚至没有回家,不可能晚间9时许对女儿猥亵。
一审合议庭调查,女童在103年、104年间有多次被生母带离生父住处,有与生母独处机会,都可以向生母表达被猥亵的情形,但女童都没有,反而是在生母与生父在2015年底要谈离婚时,要争取女童的监护权时,女童才跟生母透露曾遭生父猥亵。
合议庭发现,女童在警询时先称母亲知道父亲猥亵的犯行,因此才把她带离生父住处,前往女童阿姨家留宿,后来审理时又改称,直到母亲要跟父亲谈离婚,她才跟母亲提到父亲曾猥亵的行为,前后说辞不一。
合议庭指出,女童母亲的证词也启人疑窦,听到女童被生父猥亵时,照常理应带女童前往报警,但生母却要女童去跟学校老师说,有违常理,另外女童生母对于如何知道女童被猥亵的,一下称是争取监护权时女童告知,一下又说是学校老师通知的,前后说词不一。
合议庭认为,检方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让合议庭产生对女童生父有罪的确信,且无其他积极证据证明女童生父有加重强制猥亵的犯行,判处女童生父无罪,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