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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男违反意愿性侵 法官判无罪理由是“可以上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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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女子控诉林男,去年间在林住处喝酒、留宿时,被邀约性交,林插入生殖器后,她喊痛拒绝,借口要上厕所,林也让女子去上厕所后,两人未有后续性行为,女子事后告林性侵;一审合议庭认定,女子警讯、审理时说词反复,且女子表明要上厕所后,林就停止动作,并指示女子前往房间外的厕所,其间女子全裸还传讯给朋友,认证据不足,判林无罪。
判决书指出,19岁女子透过共同朋友介绍认识林男;去年7月25日晚间,林男邀约女子到住处喝酒、聊天,其间林询问女子“有没有性经验?”、“想不想试试看?”林开始亲吻女子嘴唇、胸部,后来林指示女子脱衣后,女子也自行脱去衣服。
女子指控,林男以生殖器插入她的私处后,她因为疼痛,就有用脚踢林的肩膀,表示不愿意,但林仍插入她的性器,她后来借口要上厕所,才让林停止行为,后来她上完厕所后,林询问她要不要继续,她直接拒绝后穿回衣服,并向警方提出性侵告诉。
一审合议庭审理时发现,女子在警讯、侦讯与法院审理时,供词反复,先称喝醉酒,完全不记得过程,后来又说林用生殖器插入时,她有抵抗,又称林没有用暴力、胁迫、恐吓 、催眠术的方式性侵她,不过又坚称林的行为违反她的意愿。
合议庭发现,两人在发生性行为之后,女子称要上厕所,林男就让女子去上厕所,且女子是第一次到林住处,女子在全裸的情况下,前往林房外的厕所,过程中还用脸书传讯给友人,女子上完厕所穿好衣服离开林住处,还与妹妹、妹妹友人在公园长达一个多小时,显见女子并没有因酒醉而陷于不能,或不知抗拒的状态。
林男也向法官喊冤,两人是两情相悦,且女子在插入后有些疼痛,才会用脚轻踢我肩膀;合议庭认为,全案证据不足,无法证明林有用违反女子意愿的方式,性侵女子,让合议庭无法形成林有罪的心证,判林无罪,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