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awangching (shame )》之铭言:
: 网络上看很多说16岁以上
: 两情相悦可以放心吃
: 那还有什么要注意的吗?
: 目前手中有一条17岁的妹子
: 不知道要不要冲还是乖乖当朋友就好@@
大叔我FBI系的
目前现役有三个大法官的课我都上过
依台湾的刑法,年龄分类如下
吃7y以下<==人渣
7-14=萝莉控
14-16=吃幼齿的,还是要抓去关
16-20=想吃就要有品的吃,别让对方翘家翘课
20以上=你情我愿,请准备好行房记录器
作者: chara117yun (小野马) 2017-07-17 20:31:00
行房记录器不就是偷拍ㄇ
作者: bosch (博世电动工具) 2017-07-17 20:32:00
重点在于不要诱拐脱离父母掌握 做完记得送她回家
作者:
marqlin (海线李荣浩)
2017-07-17 20:34:00楼上,我都用DeWalt
作者:
bibis (狗)
2017-07-17 20:43:00你萝莉控
原po,刑法只规定未满14,并没有7岁喔!222第一项2款就有加重事由了16-20岁唯一可能的就是240、241和略诱罪这两条白话一点就是不要让她跷家、脱离监护人控制就没事啦
作者:
shyyy (可爱又迷人的反派角色)
2017-07-17 21:11:00楼下都吃71岁
作者: abc227440 (subageti) 2017-07-17 21:13:00
有楼上谁想吃71岁的
作者:
shyyy (可爱又迷人的反派角色)
2017-07-17 21:33:00抱歉我今天刚满72
你说的是“恐龙”法官那个吗,我知道那个啊没记错的话这个判例是一个小妹妹下体被插入的吧
作者: LeBron0988 (J-De) 2017-07-17 22:16:00
16都吃到成年的人路过。
我意思是,合意性交是16以上,所以指16-1000啊,16以下管妳何不合意都有罪啊,除非两小无猜
您指的是221、222、227的差别,但我这边是讨论成罪不成罪,而不是讨论适用哪条吧……我是就上面那位大大的意思来讲,从无罪变到有罪,16以上合意(合法)被反咬的情形,那未满16的根本就不管何不合意都是有罪啊,只是差在法条及法定刑而已还有感谢原po的提醒,放心啦,妨碍性自主罪章是热门考点,我法条221-229-1还算熟
作者:
KRSmp (鸫)
2017-07-17 22:44:00这推文......干我没走错版啊 还以为跑到law了
感谢原po,让我复习了一下刑法XD,想必您是个高手,有空在跟您切磋一下。我知道法条的适用差很多,但我是针对knee大所讲的来回复,我没有误导版友喔!他的意思是满16以上合意无罪,但有可能被反咬变221,他这句话并没错,错的是他年纪只到20,k大指的是“合意”部分,所以我指16-1000应该没错吧?有错请您纠正一下未满16的合意就要去探讨227啊,但这边的重点是,从合法到被反咬变违法,您说的7,自始就是违法不是?
当然当然。。。合意事后反悔的话从16~100岁都可能发生,只是我是比较针对原po提的年纪小的部分来讲,因为可能比较会有家长或其他的压力导致有较大事后反告的机会,鲁叔我非法律科系,但是愿意听取各位法律界的专业回复
K大您说的没错喔,我知道你指的点,所以我讲16-100,原po可能误会您跟我的意思
那个227条啊,222条啊,你们怎么争,乡民鲁蛇都还是不懂啦
作者: r025876 2017-07-18 00:04:00
推觉悟
作者: xiou (Jeff) 2017-07-18 00:38:00
路过纯嘘99'7刑庭决议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7-07-18 00:38:00这篇原PO正解
作者: EQTA 2017-07-18 06:47:00
抱歉,我也要嘘一下99 7th刑庭决议
扯到民法真的是有点怪,还有个人觉得,7岁这个门槛还算有点小,7岁大约小1吧,国小时我连自己尻枪都不知道了,何况是“性”这种东西
作者: billybbb 2017-07-18 09:40:00
16-18性剥削条例
作者: hidep (abcde) 2017-07-18 11:28:00
战考试错版了啦
作者:
a8289ss (小丹尼)
2017-07-18 13:14:00不行 我刚被保出来
作者:
warmman (暖男)
2017-07-18 14:01:00应该说最高法院无法坚持...还是输给民意了
作者: josephgau 2017-07-18 22:11:00
FBI法律学系是吗!我明天就去报名
作者:
vykxtoz (云)
2017-07-18 22:12:00应该嘘的是“小妹妹”事件的法官,当时居然用227的低标去判刑,怎么看都不合理~纵使99'7刑决扩张法律但小弟颇认同,算是应急手段(修法前),就像97'5刑决在性骚防治法前的应急手段,而现今此决议已被许多法官及学界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