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绿委:通奸除罪化 婚外情高额赔偿

楼主: sony577 (双姓:《姓名权》平等!)   2017-05-20 02:22:55
心得: 以下这篇新闻 疑点很多啦!
1. 有些搞<通奸>的人 是惯犯 (八成心理有问题?!)
一人甚至可搞6人以上 (专门玩弄别人感情 破坏别人家庭和谐的)
谈N次感情 N次失败
这种人 根本<不适合结婚>
我们法律 为什么要为"这类人" 把<通奸罪>废掉???
让这些人更容易"搞破坏"???
2. 讲到<高额民事赔偿> 实际吗??? (觉得蛮瞎的!!!)
很多搞<通奸> 搞外遇的人 并不是什么"经济能力"多好的人!!!
他/她们有什么能力做到<高额民事赔偿>??? (但<搞破坏>最会!!!)
看看台湾"离婚"的案件 有多少人"付得起"赡养费了??? (不要好笑了!!!)
连小孩的养育费都没出一毛钱养的 多的是!!!
3. <通奸>换成<婚外情> 讲好听一点又怎样?
小孩的权益与心灵 还不是受创伤??? (谁来"同情和保障"小孩的感受???)
4. 若说现在的<通奸罪>让小三/小王 往往人财两失
那<高额民事赔偿> 不就让小三/小王 更负担不起???
(她/他们有能力负担吗???)
5. 小三/小王若<被夫妻共同坑杀> 那就是遇到"诈骗集团"啊!!!
情感上被骗 只能自认倒楣啦!!!
(就像有些夫妻离婚 有时其中一方也会觉得感情被骗 付出的不值得!)
平日新闻报纸 应该多多宣导<通奸风险诈骗多! 害人害己!>
记者张雄风/台北报导 2017/05/19 13:28:07
民进党立委郑运鹏今(19)日在脸书上发文,对通奸除罪化表示意见。郑运鹏表示,这是
少数他对司改国是会议按赞的主题。他的标题用“婚外情应该高额赔偿”,是自我保护的
做法,用“支持通奸除罪化”有点太刺激。
司改国是分组会议昨日通过“通奸除罪化”,其中指出若因故无法废止,应即刻删除仅能
对通奸配偶撤告、无法对第三者撤告的规定,避免造成通奸罪受刑人数女性远高于男性、
压迫女性的实质不平等。
郑运鹏认为,通奸除罪化的议题,这十多年来没人想碰,主要原因是理盲和假道学透过网
际网络而声量崛起,让这个议题一直没办法被正常讨论,“尤其是男性立委碰这个议题,
就好像是自己想通奸,所以图利自己”。
他并表示,所以当年最有正当性提通奸除罪化的时机,是发生被太太原谅的“薇阁事件”

郑运鹏说,其实这个议题本身就有两个天生的致命标签:“通奸”、“除罪化”。“通奸
”换成“婚外情”,用“情”替代“奸”字,道德上会缓和很多;“除罪化”换成“高额
民事赔偿”,也会帮助理解,因为“除罪”这个法律用语指的是刑事除罪,但会让人以为
是完全不用负责任。
郑运鹏指出,在法律实务上,落伍的刑事上的通奸罪,因为是告诉乃论,这类蓝色蜘蛛网
,最后大都演变成“夫妻共同坑杀小三和小王”,吃亏最大的常常都是被魅力人妻人夫诱
拐的痴情第三者,最后人财两失,还要面临司法压力,非常可怜。
郑运鹏表示,大家可以想想,把婚外情的配偶和第三者抓去关,有什么意义?在极端的状
况,“最倒楣的会是受伤又不愿意或没有能力离开家庭的另一半,被破坏家庭,还要照顾
被关的配偶,有够衰小”。
郑运鹏最后提到,让破坏家庭的双方,负起高额民事赔偿责任,这对配偶和小孩来说,是
最实质的保障。这一个法律配套,也请司改国是会议的高人们也记得多多强调,不然,会
被道德魔人到总统脸书上去洗版扣帽子。
https://m.nownews.com/news/2529076
作者: BailiTusu (百里屠苏)   2017-05-20 03:12:00
懒得回了 只会跳针- -
作者: goal56 (宅变型)   2017-05-20 08:11:00
西斯点呢
作者: antiyahoo (漫漫长路万宝路)   2017-05-20 08:13:00
十八洨英民调想再低一点没关系
作者: atsea (二万英呎的距离)   2017-05-20 08:56:00
婚姻不是靠法律来维持的 顾不好另一半就怪小三?
作者: k123b1127 (MAR)   2017-05-20 10:15:00
支持通常是会用到
作者: eric90911 (天才小新)   2017-05-20 11:13:00
所以跟刑责的关联性在哪?
作者: famas2200 (喔!)   2017-05-20 11:44:00
全力支持废除中华民国刑法,刑法除罪化,谢谢
作者: kyle1009 (月小旅)   2017-05-20 13:21:00
前面1234点说一堆,然后5点就是活该,你帽子绿色吗?
楼主: sony577 (双姓:《姓名权》平等!)   2017-05-20 13:25:00
所有法律都一样 一般正人君子 都愿意遵守 但就是有少数邪恶小人 偏要钻漏洞 是要怎么防???所以 应该鼓吹口号: <通奸风险诈骗多 害人害己!>而不是推翻前人智慧订的<通奸罪>!!!
作者: VincentKung (Vincent)   2017-05-20 13:32:00
落后国家的法条
作者: eric90911 (天才小新)   2017-05-20 14:57:00
所以说 跟刑责的关联性到底在哪 ???????
作者: how3550 (究极)   2017-05-20 16:15:00
通奸到底为什么要以刑法论罪?
作者: Tregulator (就酱吧)   2017-05-20 17:10:00
为什么纳税人要花钱让警察去帮别人管小头?
作者: poke (杰明)   2017-05-21 13:19:00
跳针
作者: loveappear (好吃ㄟ)   2017-05-21 13:59:00
高额是三万块吗?法官判几年就说重判,我看高额应该也没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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