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我"十分反对"通奸除罪化!!!!!!
主要原因: 1. 大多数人 都是遵守<不通奸>的游戏规则
大家<守望相助>
2. 为什么要因为"少数例外"(尤其是那些<通奸>案例/怪例/特殊案例)
推翻"大众一般"遵守的游戏规则???
P.S. 会发生<房思琪们事件> 是因为"其他法律" 规定不够周延:
A. 台湾16岁以上算成年 合理吗???
英文teenager这个字
是指 13 至 19 岁以及这年龄层的青少年
如此说来 年满20岁 才能真正算是成年人吧!
B. 补习班之前没<实名制> 也没重视<良民证>
才会让<心术不正>的恶人 放胆做坏事!
C. 学校的<<性教育>> 有教学生防御“权势性交”观念吗???
(而不是<通奸罪>的存在 本身有问题)
3. <通奸>对社会和谐的影响力 不是"私人情感"的事而已!!!
"小孩"的权益受损 心灵受伤 就是对<社会一分子>的伤害!!!
(人类是地球上最自私又愚蠢的动物!!! 有<通奸罪>的情况下,
仍然要去<通奸>!!! 若没<通奸罪>, <通奸>必更多!!!)
4. 欧美其他国家通奸除罪 <离婚率>比我们台湾离婚率 更高!!!
更多<单亲家庭>!!!
5. 为何要<通奸>??? 夫妻感情若不睦, 不会先去办<离婚>吗???
喜欢<通奸>的人, 请避免<结婚>!
2017-05-18 19:42
〔记者黄欣柏/台北报导〕今司改国是会议决议通过废止通奸罪,即使因故无法完全废止
,也应撤销《刑事诉讼法》239条的但书,让通奸罪不能再单独对配偶撤告,换句话说,
未来通奸罪即使未完全废止,也将比照其他告诉乃论罪,“要告全告,要撤全撤”,小三
或小王独自扛刑责的状况将不复见。
根据法务部统计,欧盟各国几乎都将通奸罪除罪化,但台湾不仅仍设有通奸罪,甚至还在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配偶撤告者,其效力不及于“相奸人”,导致通奸罪成为我国
所有“告诉乃论”罪名中,唯一可以片面只对配偶撤告的罪。
因为过去通奸罪可以单独对配偶撤告,造成实务上多数案件都是只告第三者,例如神通集
团少东苗华斌与名模孙正华婚后,另与按摩女刘韦欣外遇并产下一女,当时孙正华就单独
对丈夫撤告,仅刘女一人被判刑6月定谳。
http://m.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071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