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1月10日00:00
不具名读者问:
我19岁,女友17岁,交往2年,发生过2、3次性行为。最近连假,我无法把宠物带回老家
,所以请女友帮忙养,因为她妈妈当天开刀住院,我就决定在她家住一晚(她同意,她父
母不知道也没同意),当晚没有发生关系,但是晚上她爸爸发现,她妈妈就说要带女友去
医院验伤,如果她处女膜不见就要告我,请问我会有事情吗?
律师洪维廷答:
就女友父母要验处女膜这部分,该医院所出示之证明,只能确认女友是否仍为处子之身,
但并无法做为“读者与女友是否确有性行为”之佐证。
其余问题要分成两个层次来理解:首先,就读者在女友家过夜的这部分,因住女友家的那
晚,读者并未与女友发生性行为,且女友已满17岁,纵使两人当晚有性行为,也已届法律
规定可以合意性交的年龄(16岁)。因此,除非对方用虚伪证词刻意诬陷,例如有霸王硬
上弓等违反意愿的性行为,否则女友父亲对读者提起任何刑事告诉,理论上都不会成立。
不过,针对交往期间,读者与女友曾发生过2、3次性行为的部分,鉴于读者与女友交往已
达2年,以此反推女友15岁时就跟读者交往,若上列提到的这些性行为,有部分或全部是
发生在女友满16岁前,即使经她同意才发生关系,仍触犯《刑法》“与未成年男女性交罪
”。(王吟芳/采访整理)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70110/1029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