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在偷腥妻皮包藏录音笔蒐证 法官认具证据能力
2016-12-24 17:45联合报 记者白锡铿╱即时报导
李男与有夫之妇“小玉”被控妨害家庭罪,两人辩称到汽车旅馆仅有爱抚
及拥抱,并没有“嘿咻”,但小玉的丈夫偷偷在妻子皮包内的暗袋偷放录
音笔,录下肉体撞声、喘息声、呻吟声,法官当庭勘验,认定犯行明确,
依妨害家庭罪将两人各判刑7月。
丈夫抓奸偷录妻子性爱过程,是否具有证据能力?有无构成妨害秘密罪?
法官认为夫妻对他方负有维护婚姻纯洁的义务,为维持圆满婚姻生活所应
尽的纯洁保持义务,出于道德上期许,婚外性行为受到法律规定明文禁止
。
法官强调,陈男的录音证据,并非以暴力方式取得,目的在蒐集妻子与他
人间的婚外性行为事证,以保全婚姻及健全家庭,而对对方私人领域有所
侵犯时,应认为是为维护婚姻纯洁所作出的必要努力,认定陈男偷录有证
据能力。
判决书指出,李男(31岁)、“小玉”(29岁)为各有配偶的人,两人于
103年9月30曰、同年10月14曰晚间,前往台中市夏都汽车旅馆发生性行为
,因“小玉”的丈夫陈男怀疑妻子不轨,事先将录音笔藏放在妻子皮包内
的暗袋,录下两人嘿咻过程声响。
李男与王女都承认前往夏都汽车旅馆投宿,但否认发生性行为,辩称仅有
拥抱及爱抚。法官当庭勘验陈男提供的证物录音档,听到性行为时所发出
的肉体撞击声、王女呻吟声、及李男的喘息声。
法官并听到,李男与王女的对话,李男说“今天怎么特别累,被妳操到”
、“我内裤还没穿耶”;王女也称“快要被你压扁了”、“太累了”等语
,法官认为若仅爱抚行为,断不可能出现“被妳操到”,或双方喊累等,
足证两人有性关系。
法官审酌,李男与王女未能遵守婚姻男女分际,致陈男受有损害,两人犯
后始终否认犯行,未见真诚悔悟,且都不愿与陈男进行调解,赔偿陈男所
受损害,法官遂予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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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男与“小玉”被控妨害家庭,两人否认嘿咻,但小玉的丈夫在妻子皮包
放录音笔蒐证,经法官当庭勘验,将两人各判刑七月。
记者白锡铿/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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