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1日18:28
(更新:新增动新闻)
宜兰一家餐厅郭姓业者,被女员工小茹(化名)指控因她犯错就对她摸臀,前后总共4次
,还亏女员工“跟老板娘一样漂亮”,女员工不堪受辱遂对郭姓业者提出性骚扰告诉,法
院审理时,因有其他同事目击指证,认定郭姓业者摸臀行为构成性骚扰,判他4个月徒刑
,得易科罚金12万元。
判决书指出,女员工小茹在今年5月底至7月中旬在男子郭金德所经营的餐厅工作。小茹指
控,工作第三天时,因她工作犯错,和同事在餐厅柜台讨论为何犯错的时候,郭姓业者骂
她做错了,随后竟伸手摸她屁股,当时正好被同事林姓少女瞧见。小茹指控,郭男从她到
餐厅工作后至今年6月13日间,共对她摸了4次屁股。
“(小茹)上班不到一个礼拜我就看到”林姓少女证称,案发时,三人先后进到餐厅柜台
,小茹走第一个,老板第二,他尾随在后,当时三人正在讨论为何小茹会犯错,小茹当时
穿着白色裙子,并承认自己犯错,随后就看到郭男伸手对小茹摸臀,“有点惩罚的意思”
,“由下往上摸”。然郭男否认摸臀,认为是2人因离职而挟怨报复,但法官认为是臆测
之词。
法官认为,台湾当前经济景气不佳,劳动环境恶劣,员工遇到不合理工作条件或职场环境
,为保住微薄收入而忍气吞声,面对职场性骚扰,因举证不易,循正常管道恐破坏与同事
及上司关系,司法审理程序旷日废时,被害人又得回忆重述案发经过,对被害人造成二度
伤害。
小茹出庭时表示,“担心讲了没工作,要赚钱养自己”,林姓少女也说目击案发经过,但
都没跟家人说,“怕不让我工作”,事后来离职后才又提起。法官认为符合民情,并无不
合理之处,认为郭男所说不足采信,其犯行足堪认定。
法官认为,郭男犯《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为触摸其
臀部之行为罪。审酌郭男为逞一己私欲,恣意触摸小茹臀部,欠缺对她人身体尊重,漠视
他人身体自主权,让告诉人感到不舒服,所为非可取,犯后否认犯行,判他4个月有期徒
刑,得易科罚金。另3次犯行,因无人目击,且郭男否认,无积极证据,判他无罪。(林
泊志/宜兰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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