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70多岁的蒋姓老翁因长期与妻分居,雇请40多岁的李姓女看护照料生活起居,但两人
却发生婚外情,蒋翁过世后其妻以通奸为由向李女提告求偿100万元,李女否认挨告后,
先称两人只有口交与爱抚,后又称他是被蒋翁强暴的,但因蒋翁在日记写着“上午就办事
二个多小时,好高兴”,高雄地院认定两人有性行为,判李女须赔蒋妻30万元,仍可上诉
。
蒋妻在夫婿过世后提告指出,她与蒋翁结婚超过50年,因两人于10年前分居,2011年间蒋
翁雇请李女担任看护,李女明知蒋翁有家室,竟仍与其通奸,侵害她的配偶权,应赔偿她
慰抚金100万元。
李女则辩称,她与蒋翁仅有口交与爱抚,并没有性器接合的通奸行为,检方已对她不起诉
;再者,蒋翁与她交往期间刻意隐瞒真实婚姻状况,对外都声称他自己是孤独老人,急需
伴侣,她也没多过问,才误认蒋翁是丧偶或离婚之人。
李女并说蒋翁与妻子自2005年起开始分居,蒋妻不曾过问蒋翁私生活,对他与其他女子发
生性关系应有同意或宥恕之意,不应求偿如此高额慰抚金等。
但法院审理时发现,蒋翁过世前曾控告李女涉嫌窃盗,李女在侦查中曾称她担任看护后被
蒋翁强暴,但仍继续在那边工作,直到数月后才离职,不到1年她又主动打电话给蒋翁要
求回去工作,复职后蒋仍对她毛手毛脚,几乎每天强暴她等。
后来李女又在侦查中改口说两人是经人介绍成为男女朋友,交往之后感情好,蒋翁先后给
她1千多万元等,说词前后不一。
法官又查出,蒋翁生前有写日记习惯,曾记载“她(指李女)经(应为禁)不起我的要求作
爱”、“她明天要回桃园,元宵夜才要回高雄,故上午就办事二个多小时,好高兴。傍晚
正要回去穿鞋时,碰到XX(蒋翁女儿)介绍认识,未惊讶”等词。
法官认为,依李女及蒋翁日记所述,两人确实一度为男女朋友且有性行为,而李女身心健
全,若遭人每日施暴岂有继续留任工作甚至主动联系,进而又成为男女朋友之理?
此外,介绍李女给蒋翁的证人到庭表示,蒋翁当初表示要请看护,她就介绍李女,3 人并
共同前往蒋翁家中观看环境、洽谈薪资,当时她曾询问蒋翁为何妻子无法照护,蒋翁表示
太太身体不好,另住他处等,李女应有听到交谈内容。
蒋翁邻居也证称,李女担任看护期间,蒋妻偶尔会前往蒋翁住处。法官因此认为蒋翁并无
刻意隐瞒他的婚姻状况与分居情形,且蒋妻于两人分居后仍前往蒋翁住处走动,另蒋翁住
处也放置全家合影照片等,认李女辩词不可采,判决她应赔偿蒋妻30万元。(王吟芳/高
雄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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