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处: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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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虾米?过马路拉女生的手 也算性骚扰】
内文:
〔记者吴政峰/基隆报导〕部分男生过马路会拉着女性友人的手,避免发生意外,但小心
,此举可能涉及性骚扰!
26岁刘男今年中与同龄的女性友人小梦(化名)出游,至基隆庙口夜市吃东西,过马路时
拉了一下小梦的手臂,引发她的不满,提出性骚扰告诉,基隆地检署检察官认为手臂不属
《性骚扰防治法》规定的隐私部位,刑事不予起诉;但基隆市政府认定刘男已冒犯小梦,
仍依同法施以行政裁罚。
小梦是刘男的前同事,亮丽外表加上匀称身材,让刘男拜倒于石榴裙下,不但积极追求,
还慷慨借了5万元,终于获得约会首肯,今年7月1日一同至基隆庙口寻觅美食。
家住桃园的刘男先到新北汐止载小梦,再把车停到基隆一处停车场,下车过马路时,刘男
见车流量大,主动牵着她的手臂,顺势滑到手掌,自认贴心护送。
小梦却感到不快,觉得刘男未经允许就想一亲芳泽,非常不礼貌,考量同事情谊,当下隐
忍不发,没想到用餐时,刘男又摸她的头发和碰脸颊,成为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把
他列为拒绝往来户。
返家后,刘男透过LINE问“你要当我女朋友吗?”,小梦回“不要!”刘男看了讯息突暴
怒,要求她还钱;小梦也不是省油的灯,除了答应还钱,还针对“拉手摸发”事件,跑到
新北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提出性骚扰告诉,案件函送基检与基隆市府调查。
刘男辩称“怕她被车撞”,才拉手过马路,吃饭时也只扯了一下小梦的头发,没有抚摸行
为,不知为何触犯性骚扰。
律师李庆峰表示,《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规定: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为
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之行为者,最高可处2年有期徒刑,惟
“手臂、手掌、头发、脸颊”并非前述范围,故检方予以不起诉处分。
李庆峰指出,刘男虽刑事免责,但已让小梦感受“冒犯之情境”,主管机关得依同法第20
条,裁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行政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