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60802/920244/
2016年08月02日17:10 (更新内容:律师见解、旅社外观)
基隆市1名白姓男子(20岁),在工地上班练就一身健壮,今年2月间,
透过视讯网“AZAR”交友网站,结识1名国中少女(15岁),
白男着迷少女的水汪汪大眼,积极追求成为男女朋友,
猴急的白男多次在少女寝室及市区饭店,与少女发生关系。
少女母亲惊觉,女儿时常逃家找不到人,逼问女儿“是不是有男友?”,
无奈女儿矢口否认,她只好暗自警觉留意。
没想到今年3月25日,少女母亲发现女儿没回家,急得报警,
后由警方透过手机的GPS定位,发现女儿在市区一间旅社,
少女母亲着急地跟着警方一起到场找人,没想到一到旅社打开房门,
惊见少女跟白男正在嘿咻,气得立刻将女儿拉开,
怒斥白男说“不要再来找我女儿!”,并提告妨害性自主罪嫌。
侦查庭上白男向检方表示,“我们是男女朋友,并没有强迫对方。”
指出双方是合意性交;
少女也替男友求情“你情我愿下,发生性关系。”
,检方考量白男犯后态度良好,事后少女母亲也不愿追究。
日前侦结,检方予以白男缓起诉处分。
对此,律师林俊峰表示,
本案已成年的白男与只有15岁的女生开房间后合意发生性行为,
由于女生未满16岁,依刑法第227条第3项规定,
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又刑法第227之1条规定,18岁以下之人犯前条之罪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这个俗称‘两小无猜条款’,但由于男生已经满20岁,因此不适用于该条款。
林俊峰说因检察官考量到,既然女生父母亲已经跟男生达成和解,
认为男方恐因一时意乱情迷而为逾矩之事,而给予缓起诉的优惠处分。
林俊峰分析,就和解金额而言,要看双方和解的意愿而定,如果和解不成,
交由法院判决的话,违反意愿的性行为判决的金额会比较高,
而合意发生性行为的会判得比较低。
一般而言,法院会视犯案的情节、双方的地位、受伤害的程度来考量金额,
通常会在10至60万元之间,但情况特殊者也会多或少一些。
(突发中心陈伟周/基隆报导)
发稿时间:11:40
更新时间:17:10
少女逃家未归,母亲报警循线找到人,推开门见2人正在嘿咻。示意图
http://imgur.com/a/BhDUs
基隆地检署外观。陈伟周摄
http://imgur.com/a/yaI8j
母亲找到女儿的案发旅社外观。陈伟周摄
http://imgur.com/a/OIXZ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