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oiu716 (宅男6号)》之铭言:
: 已经三个月了加上她很瘦怀孕的肚子变得很明显,她也不敢回去,她说被她父母知道大概
: 会被打死
: 我也不知道怎么跟我爸说,我爸大概会气到给我一笔钱然后把我赶出家门自己想办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01
名 称 优生保健法
修正日期 民国 98 年 07 月 08 日
第 9 条 怀孕妇女经诊断或证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愿,施行人工流产: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碍优生之遗传性、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亲等以内之血亲患有碍优生之遗传性疾病者。
三、有医学上理由,足以认定怀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险或危害身体或精
神健康者。
四、有医学上理由,足以认定胎儿有畸型发育之虞者。
五、因被强制性交、诱奸或与依法不得结婚者相奸而受孕者。
六、因怀孕或生产,将影响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监护或辅助宣告之人,依前项规定施行人工流产,应
得法定代理人或辅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项第六款规定施行人工流
产,应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无意识或精神错乱者,不在此限
。
第一项所定人工流产情事之认定,中央主管机关于必要时,得提经优生保
健咨询委员会研拟后,订定标准公告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02
名 称 优生保健法施行细则
修正日期 民国 101 年 04 月 05 日
第 15 条 人工流产应于妊娠二十四周内施行。但属于医疗行为者,不在此限。
妊娠十二周以内者,应于有施行人工流产医师之医院诊所施行;逾十二周
者,应于有施行人工流产医师之医院住院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