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01 03:11 联合报 记者游振升/台中报导
曾任警察的虞姓保全公司管理员,被控在社区当夜间管理员时,借口扶持脚受伤女住户回
屋,却进屋性侵;一审判虞男无罪,二审改判他4年10月,一审法官认为被害人身上的伤
无法证明是性侵造成,二审法官反驳指“乳头和脖子的吸咬伤,难道是自己造成?”
判决书指出,虞男101年8月凌晨在大楼值勤,看到女住户回社区,因喝酒、脚又受伤走路
不稳,虞搀扶她搭电梯上楼,涉嫌强推女子进屋并性侵,女子打电话向男友求救并报警。
虞男否认,指是女住户同意才发生性行为,一审法官以大楼监视器画面看到两人互动良好
。被害人有忧郁症,且住处隔音设备不佳,夜深人静若遇害尖叫,邻居应会听到,但没人
听到她求救声。
二审法官反驳,被害人虽因精神疾病有伤害自己纪录,但遇害后乳头和脖子的吸咬伤,难
道自己造成;大楼监视器画面未录到争执或冲突,不代表同意管理员进屋发生性交行为。
二审法官表示,传统道德观在女性身上强加贞操枷锁,要求被性侵时需夺力一搏,即便没
求救声,屋内摆设也没倒成一片,但这是明显性别刻板印象造成的主观臆测,法官不采纳
此质疑,此案还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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