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删!
我个人虽然不是读法律,也对台湾司法有点看破,
但我支持乡民们的说法,性侵应该会证据不足!
另外,如果你朋友可以举证,例如当初出去的监视器画面,路口监视器、餐厅、便利超商
的都可以,只要看起来像情侣或关系亲密的话,对方应该告不成,然后原po同事要告诬告
及妨碍名誉的胜算更高!现在很多监视设备都保存半年的,应该可以找看看!
当一次键盘柯南,非专业人士,大家别战我啊!
补充西斯点:
有次半夜骑车回家时憋尿真的憋不住,
经过一个公园就骑去找公厕,
刚踏入厕所就听到忘我的呻吟声,
像是很确定深夜厕所不会有人一样的大叫!
害我怕打扰到人家,只好去厕所后面浇花...
尿完太无聊,就在附近抽烟,等看看出来的人长怎样....
结果走出两个男的....干!难怪叫声很难听!
手机排版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