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版主说著作权的说法也很不了解
用公家帐号 跟人要照片的聊天内容
"给我看啦~姐姐 又不会怎样~又不是要约出来~"
这类的聊天内容 可以被定义为著作?
智财局查到的"著作"定义是
“指属文学、科学、艺术或其他学术范围之创作。又创作系指人将内心思想、情感藉
语言、文字、符号、绘画、声音、影像、肢体动作..等表现方法,以个别独具之创意表
现于外者”
著作有四个主要要件:
第一、必须是人类精神力作用的成果
第二、必须经由“表达”而外显
第三、必须独立创作且具有创作性
第四、必须属于文学、科学、艺术或其他学术范围
所以要照片的聊天内容有符合四要件? 算是创作?
1."给我看啦 姊姊~又不会怎样!!!" (要照片的精神力作用的很强烈)
2."我管理登入的 所以可以" (强烈表达用匿名要照片的决心 非常外显不怕人知道)
3.第三要件无庸置疑 只有单独一人能用匿名要照片 (的确是独立创作)
4.可以算新诗或短篇散文吧 (微文青的概念?)
小弟不材 这样解读对吗?
※ 引述《fgkor123 (n(N))》之铭言:
: 干 出门莫名自动发空白文R
: 个人经验,不过是有给职
: 当时没被告错,后来先和解了,泠娘
: 著作"财产"权于受雇期间和被雇者是进行被雇用的工作这两个要件达成的话
: 我不能乱转卖也不能拿来干我想做的事情,只能保有人格权
: 此处争议点
: 1.TTB的版主身分是否为受雇者,PTT为雇用者。我阿灾,不是律师更不是医学院的
: 2.西斯匿名帐户是否属于"个人"。
: 若TTB是受雇且匿名帐户PTT官方知道且同意,要告权益损害(我是不知道能告哪条拉)
: 通常会连PTT一起告喔
: http://www.lcs.com.tw/tw/knowledge20.asp?Linkid=6
: http://www.is-law.com/post/4/1004
: 提供案例参考,随便找的。反正这一堆网站都有写,随便引
: FALLRED所指的"著作权",小弟实在不懂,这个著作权指的是人格还是财产
: 很好奇R,当时和解是不是错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