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43
原文下面一堆人在扯和诱 略诱 甚至无知的两小无猜或民法 超级傻眼
中华民国合法最低性交年龄就是定在16岁
也就是16岁 完全合法 你用什么东西都告不成
但要无罪 请你跟我这样做
1. 双方皆满16岁
在这个前提下干 “两小无猜你妈条款”屁事 去看一下法条好吗 两小无猜是未满18岁和
未满16岁的合意性交
两方都满16 这条完全没关系 不要再滥用法条好吗
2.你情我愿 这是最重要的
不能用金钱或是任何事物交换 总之就是你眼前的娃 要是自愿的 也不能用暴力胁迫
那这下没有所谓的性交易问题
也没有胁迫别人 什么各种性侵害的法条可以收起来洗洗睡了
再来
也并没有违反儿少法 22条-2项
因为根本没有“性交易”
3.不同居 不留人过夜
去motel,商旅,k中两人包厢 或是自己家等等 隐密空间 花个两三小时休息和battle
为何板上一堆人认为发生性行为一定要过夜?
只要如此 和诱罪这条也没屁用
略诱罪配合前面两点 不是暴力诈欺强迫 又满16 岁 也没用了
4.留下你情我愿的证据 这点很重要
平常用line 短信啦甚至电话录音去诱导讲出你情我愿的事实
“公 你让我好舒服” “虽然会痛 但是你想要我都会给”
这些容易当证据的话语 而且量要多 然后备份好
5.万一被告时不要轻易和解
你有理又有证据 就算女儿被逼着做伪证
最后一定是不成立
对方还会吃下做伪证
再者说民法赔到脱裤的大大 我举其中一条就好
民法第 195 条
以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 害
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 相当之金额。其
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以金
额赔偿之请求权已依契约承诺,或 已起诉者,不在此限。 前二项规定,于不法侵害他人
基于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之身分法益 而情节重大者,准用之。
看清楚 前提是不法
可惜到目前你做的 都是合法
那些被赔到脱裤的 几乎都是来自于害怕傻傻去和解赔钱
但不这么做 一定告不成
再来谈谈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限度
对于这些道德簇拥者 我想引用一句话 虽然是对岸426连岳的话
这句话是这样的:
‘道德只宜律已,不宜律人。比如你认为A片不道德,打死也不会去拍,你在言行合一中
得到了道德陶醉感,这是你自家的事。但是你不能用你自己的道德去强迫他人的自由选择
。 ’
同样的 你们认为约砲不道德 小小年纪做爱不道德 那是你们自己对于道德的价值观 你们
沉醉在自己的道德观
但那都是你的事 你拿你的道德去加诸在他人身上 想要他与你有同样的标准
这样的道德早就不道德了!
想嘘烂我十分欢迎 我怀疑你们2坏掉了
还有民法还有没有任何法条有疑虑
我想我们可以一起脑力激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