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通奸罪 只剩穆斯林与台湾

楼主: levi9921 (阿陵)   2015-02-27 21:54:58
https://tw.news.yahoo.com/通奸罪-只剩穆斯林与台湾-002210056.html
〔记者陈炳宏、项程镇、张筱笛、杨国文/台北报导〕韩国宪法法院裁定通奸罪责化法条
违宪,我国多数法界与妇团意见,认为台湾也应该尽快将通奸除罪化,法务部过去一直以
无社会共识为借口,事实上除罪化早已是世界趋势,不该再有任何推托借口。
民间司改会执行长高荣志律师指出,通奸罪早该废除,夫妻感情的事本来就不能用法律解
决。长期关注妇权议题的岳珍律师指出,通奸除罪化是世界趋势,目前仅剩下我国与信奉
伊斯兰教等国家有通奸罪,中国则规定不得与军人配偶通奸。
法务部政务次长吴陈镮昨天回应,法务部前年做过民意调查,有七成多民众认为刑法通奸
罪不必废除,而目前通奸罪对不同性别未有差别处罚待遇,未违反平等原则。
司法院官员指出,大法官会议于九十一年底,针对通奸罪做出释字第五五四号的合宪解释
,解释文指各国国情不同,为维持婚姻和家庭制度,及社会生活秩序,通奸罪未逾越立法
形成自由的空间;释字第五五四号解释出炉后,至今尚无人再声请释宪。
妇女新知基金会秘书长林秀怡表示,过去二十年,妇团倡议通奸除罪化时,就提到通奸应
是个人道德惩治,不该用国家权力处罚,过去在谈废除刑法通奸罪时,法务部以韩国仍保
有这项罪刑为由,未积极推动,现在韩国废除,国内更应该要赶快跟进修法。
林秀怡说,刑法所订通奸罪违反国际公约,不利于女性的性别平等,过去法务部一直以无
社会共识为借口,现在既然国际多认为违反宪法保障人民权益的精神,就应尽速废除,不
该再有任何推托借口。
以后小三.小四.小王.老王满街跑了
生小还要先验DNA了
作者: alexbklin (Alex Lin)   2015-02-28 16:29:00
早该废了
作者: engra (大安地列斯)   2015-02-28 19:14:00
关多元成家什么事啊...= =
作者: pam20100214 (123)   2015-02-28 17:58:00
通奸一直未除罪化,并不代表台湾人道德比较高尚因为面子问题,不敢说真话,怕人人喊打
作者: DKnex (DK)   2015-02-28 17:37:00
小乔说到重点,部分人。而且本来就是为了保障受伤那方
作者: vincent1985 (西斯机器人)   2015-02-27 21:55:00
老实说没什么不好啊~
作者: galyuu (乔)   2015-02-27 21:58:00
通奸除罪的支持者 我觉得跟支持多元成家的"部分人"一样是基于"利己"的情况下 想要合理化自己的一些行为不检
作者: nineveh (近水楼)   2015-02-27 22:06:00
美国没有通奸罪 所以美国人生小孩第一件事情就是验DNA囉日本 韩国等国家我想应该也都是落后国家没错
作者: vcx530 (vcx530)   2015-02-27 22:09:00
有此罪与无此罪有差吗? 还不都不成立,脱光光盖棉被都不成立所以,那么在乎是怎样?
作者: clark2644 (Buddy Lee)   2015-02-27 22:20:00
民法有相似的法令吗? 如果有某种角度蛮像仙人跳der
作者: leejitsong (洋葱)   2015-02-27 22:32:00
民法可以告妨碍家庭,并申请离婚
作者: freekoara (Silence)   2015-02-27 22:39:00
通奸除罪的国家一样可以以伴侣通奸为由打官司离婚
作者: SecondSeason (季啊夏)   2015-02-27 23:11:00
真的只是利己吧呵呵 结婚意义何在?
作者: avatarboy (安仔)   2015-02-27 23:30:00
合法了也是等当魔法师拉,哪有差
作者: Bboykeyes (刘羽剑)   2015-02-27 23:33:00
只有我想问为什么要一直看韩国吗…?
作者: travis2329 (台大谷翔平)   2015-02-27 23:34:00
跟伊斯兰国家一样耶 道德先锋
作者: LENZ491 (伦子)   2015-02-28 01:26:00
如果真要谈利益其中最大的受益者是女性吧?试问有多少案件在男方偷吃之后最后被原配原谅而最后被告的是那位小三?还有为什么什么事都要扯到多元成家?
作者: adam6693 (丸助)   2015-02-28 01:57:00
国家法律介入私生活本就不应该 民法已足够
作者: LENZ491 (伦子)   2015-02-28 02:01:00
而且就像文中提到的提议的人一大部分属于推动女权的团体难道他们也是要基于利己的情况下 合理化自己的行为不检?
作者: hoyo123 (小老虎)   2015-02-28 02:37:00
个人操守有问题的人才会想废除吧
作者: DavisVilter (Maxy)   2015-02-28 07:49:00
嘘前面一堆还活在清朝的留言
作者: portia (close2me)   2015-02-28 09:14:00
台湾该进步啦!
作者: liuliang2005   2015-02-28 09:22:00
猪笼?
作者: akai324 (阿恺)   2015-02-28 12:52:00
早该废了
作者: howardgj94 (飘飘渺渺所为谁)   2015-02-28 13:34:00
民事诉讼即可 的确不必要有刑事罚则
作者: f692397 (Mike)   2015-03-01 00:12:00
被判通奸罪成功的案例也不多啊
作者: Nosweat (有事请联络)   2015-03-01 23:52:00
肉体相当诱人,脑袋不怎么灵光
作者: shs916018 (阿湖)   2015-03-02 01:58:00
早该废除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