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opoallan ()》之铭言:
好猛喔 3女2天大战66男
动新闻╱新北报导】网络论坛日前出现一篇“指油压工作室”广告,还放上多张号称店
内按摩小姐的相片,标榜“细腻的手技”、“一对一服务”,而且低消只要1500元,虽然
店里只有3位小姐,但在短短2天内大战66男,让店营业额月入50万元以上,但因为太过招
摇上周五遭新北市警方登门查缉时,当时店内 3位小姐还正在服务客人,还有4名男客在
外等待。
警方在工作室内查获当日营业额现金34500元,在查缉过程中,寻芳客还不断打电话预约
。虽然谢姓负责人否认做黑的,卖淫是小姐的个人行为,但警方讯后仍将全案依妨害风化
及违反《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将负责人等人送办。
有人会认为上面新闻用儿少性交易防治条例有问题,看看法律规定好吗
以广告物、出版品、广播、电视、电子讯号、电脑网络或其他媒体,散布
、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诱、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为性交易之讯息者,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其实原立法目的是"避免人民传布任何以儿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为性交易为内容之讯息
,或向儿童少年或不特定年龄之多数人,传布足以促使一般人为性交易之讯息。"
简单来讲就是两个目的
1.避免儿童少年变成性交易的标的
2.避免儿童少年及他人受到媒体影响进而与他人从事性交易
有人会觉得这条管太多了,甚至管到成人间的性交易广告的问题 认为违宪
然后就有了释字第623号
然后大法官订出了一个标准出来
是行为人所传布之讯息如非以儿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为性交易为内容,且已采取必要之
隔绝措施,使其讯息之接收人仅限于十八岁以上之人者,即不属该条规定规范之范围。
简单来讲 如果这个广告是
1.广告内容交易对象不是儿童少年。
2.采取必要隔绝措施 避免儿童少年看到这个广告。
那就不会吃上这条法规
所以如果那篇广告没有贴在有限制十八岁以上才可观看到的论坛区域内,
当然就会中啦 所以请不要从法条名称 来误解 移送法条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