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男床战拔套 女告不成性侵

楼主: unclefucka (冰不汁酱,酱不汁冰,难吃!)   2014-11-30 09:24:41
※ 引述《gc9v (Rider of the sky)》之铭言:
: Source
: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1123/36223930/
: 男床战拔套 女告不成性侵
: 讲好“戴套才做”竟毁诺 专家:可控侵权
: 【突发中心╱新北报导】
: “我要告那个混蛋性侵!”新北市一名身材曼妙的OL,日前与男性友人出游时
: 一时兴起,到摩铁翻云覆雨,因床战前两人协议要“全程戴保险套”
: 未料男子却在中途拔掉保险套,还体内射精
: 女子完事发现后 怒上警局欲告男子性侵,却因发生性行为时是两人合意而告不成。
: 律师建议,虽然在刑事上无法提告,但可改为提出民事的侵权告诉并求偿。
: 警方表示,一名年约40、身材苗条的OL,日前跑到派出所
: 气急败坏的跟值班警员表示要提告性侵,她激动的向警方说
: 本月初她与一名男性友人相约出游,男方突然一时“性”起
: 大胆邀约女子一起去摩铁“床战”
: 她考虑后与对方约法三章:“戴套我才要跟你做!”男方欣然同意。
: 两人到摩铁后,男子起初的确依约戴上保险套,但他却趁女子不察时
: 偷偷将保险套拔掉,最后还在女子体内射精。
: 女子在完事后,发现下体有不明黏液,追问之下男子才坦承中途拔套
: 女子觉得遭欺骗,与男子大吵一架后愤而离去。
: 觉得遭骗越想越气
: 女子事后返家越想越气,决定到派出所提告性侵,警员谨慎询问女子
: 性行为时“是否违反她的自由意志”,女子皱了皱眉头思考后
: 向警员改口要先去医院验伤,看结果再决定提告。此事也引起许多警员讨论
: 研究女子是否可改以诈欺、背信等罪对男方提告。
: 诈欺适用财产受损
: 律师廖芳萱指出,女方在整个性爱过程中,没有明确反抗或拒绝
: 因此就算能证明男方违反两人事前约定,趁隙将保险套拔掉,性侵罪无法成立
: 另外,男方未用强暴、胁迫等手段,迫使女方做出违反意愿的行为
: 所以也不可能构成强制罪。
: 律师李岳洋则说,警员研究讨论的诈欺、背信,在《刑法》均属于财产权损害的告诉
: 也不适用于这件案子,但女子可根据“男方未经同意便在体内射精”这行为
: 主张身体的自主权遭侵害,对男子提出侵权损害的民事告诉并求偿。
自主权在答应OOXX时就差不多已经没有了
184一项前段: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
作者: a831155334 (我亲眼看见他进妓院~~)   2014-11-30 09:31:00
专业推
作者: FranKang (最强の拳)   2014-11-30 09:34:00
额外get豆浆
作者: yensk2006 (Yensk)   2014-11-30 10:08:00
键盘约砲顾问
作者: newborn0913 (Steven Hu)   2014-11-30 10:13:00
看不懂为何要把民法的概念跟刑法构成要件搞在一起?是想说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吗?纵使如此也是在两个不同的法庭审判啊!这个新闻的状况有民事的部分本来疑问就比较小,问题出在这是不是刑法221?或其他相类之罪。221规定的强暴胁迫恐慌催眠之方法当然没有,但是违反其意愿之方法,个人认为一定有,但是问题是在性交之初或男的拔套时,女的根本不知道,那法院究竟可否把女的不知拔套与无违反其意愿划上等号大概是最大的问题
作者: edward4904 (Rynn)   2014-11-30 10:19:00
朕封你为约砲大法官
作者: newborn0913 (Steven Hu)   2014-11-30 11:11:00
认同原PO的法律论理补推,但是这种结果大概与现实社会状况脱节一点,这种判决也一定会有人骂恐龙判决。看到这新闻其实自己事先联想到白玫瑰运动时那个性侵女童案,关于违反意愿的状况。有不少性侵的状况去问被害人有无主观意愿实在不大妥善,应从可得推知其意愿部分着手比较能使法律与时俱进而非沦为人言所谓之“恐龙”。至于若采此种法律操作方式,亦不致使监狱人满为患,毕竟法官仍有量刑标准,除了自由刑外尚有罚金或缓刑等,虽然刑法不重,但仍需贯彻维护性自主之立法意旨。
楼主: unclefucka (冰不汁酱,酱不汁冰,难吃!)   2014-11-30 11:12:00
没啦,我只是写混闹的~ 你的意见比较准确 :P
作者: PIG900615 (颗颗颗)   2014-11-30 11:13:00
专业的出来了
楼主: unclefucka (冰不汁酱,酱不汁冰,难吃!)   2014-11-30 11:13:00
不过你所说的意愿问题,的确是最大的疑窦处。不然李宗瑞彩券,就不会这样多女孩子遗恨...
作者: newborn0913 (Steven Hu)   2014-11-30 11:19:00
但是一些较能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操作手法也只能在法院外自己说爽的,上法庭大概只会得到对造一句“恶法亦法,谢谢指教”
作者: nicoro (N)   2014-11-30 20:41:00
给付不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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