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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41103/499441/
少女裸照传男网友 成把柄遭性侵
彰化一名年约30岁的翁姓男子,透过脸书认识一名年仅13岁少女
一周后透过手机通讯软件LINE约少女见面,将车子停在庙宇停车场,在车内性侵少女得逞。
全案彰化地院审结,法官认为翁男未以强暴胁迫手段性侵少女
仅依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男女性交罪,轻判1年4月。
被害少女年仅13岁,然法官却未援用检方起诉法条“对未满14岁男女性交罪”
对被告重判3年以上徒刑;对此法官在判决中指出,被告第一次与被害少女见面
虽知道少女是国中生,但很难分辨少女已满或未满14岁,而少女也自称是14岁
因此被告主观上仅有与14岁以上未满16岁少女性交的犯意,故也仅能以该法条论罪。
被害少女庭讯指控,今年3月间,她与翁姓男子在网络上认识,两人并成为脸书朋友
之后翁男向她索取裸照,她虽觉得怪怪的,但仍是将照片传给对方,不料
竟因此被翁男要胁与见面,否则要将裸照公开,她在不得已之下,只好答应碰面
并与其约在离家仅1百多公尺的庙宇见面。
少女指控说,她一了上车翁姓男子的车子后,随即被翁男摸胸部、下体
她的裤子还被脱掉,并被翁男性侵,她因疼痛不断挣扎,翁男改逼她口交
她因为害怕只好照做。
少女事后不甘受辱,返家后打电话告知同学,并由其同学陪同向警方报案
由警方调阅庙宇监视器,透过车牌循线将翁男传讯到案。
翁男坚称没有以强迫手段威逼少女,是少女自愿的。
法官审理认为,犯案地点在空间狭小的轿车后座,少女若不断反抗
翁男要强行脱下少女的长裤、又不造成少女任何外伤,恐是不可能的事
而少女与翁男共处车内27分钟,犯案地点是人来车往的庙宇停车场
少女过程中竟无任何试图逃跑的举动,与一般性侵被害人遭受侵害时的反应不同
与常情不符。
在“罪证有疑,利于被告”的证据法则下,法官认定少女的指控及供词有瑕疵
翁男并未以强暴手性侵少女
翁男所为是触犯刑法第227条第3项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的女子为性交罪
审酌后判处1年4月徒刑。
(孙英哲╱彰化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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