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anlinlous (干您老斯)》之铭言:
: 催情药......
: 我有一次经验! 但只碰过一次.... 就是"摇头丸"
: 大学时 那时台客夜店大都有卖药!
: 我呢 当时认识2-3位妹 交情普通 那时妹约我去夜店
: 说要去 某一家夜店 但我知道里面都是台客 都一群小弟弟妹妹 高中生一堆
: 最后勉强去了!
: 因为夜店里 我有认识服务生 因为妹说 他们想要摇头丸 我就帮他们拿了3-4颗
: 一人一颗 吞了之后 随着音乐摇摆 约莫1HR后....
: 里面其中一个妹 我跟她 说熟不熟 普通熟啦! 因为我没嗑(对那没兴趣)
: 她也应该 原本对我没兴趣
: 随着音乐摇摆后 她慢慢的摇到我身边 眼神有点恍惚....
: 我就问她:妳还好吧?
: 她竟然在我耳边说:
: 不知道为啥么 我下面好湿喔 真的好湿喔 好想要....
: 不知道为啥么 我下面好湿喔 真的好湿喔 好想要....
: 不知道为啥么 我下面好湿喔 真的好湿喔 好想要....
: 不知道为啥么 我下面好湿喔 真的好湿喔 好想要....
: 然后 我就跟我男性朋友使了眼色..............
: 把她带到我的租屋处
: 最后大家知道的......
: 最糗的是: 我那个朋友 在我租屋处附近学校的操场 慢跑了3-4个小时
: 这件事 直到现在 已经过了10年了 我那朋友仍就记得 每次碰到就糗我一次!
: 我没嗑过药 当时有点吓到 挖! 摇头丸还有催情的功能! 还不赖嘛
: 我到现在都还记得那个女的 贴在我耳朵跟我说 :
: 我下面好湿喔 真的好湿喔 好想要....
: 我下面好湿喔 真的好湿喔 好想要....
: 我下面好湿喔 真的好湿喔 好想要....
妨害性自主罪
第 225 条
对于男女利用其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民国刑法
第 80 条
追诉权,因下列期间内未起诉而消灭:
一、犯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为三年以上十年未满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本鲁不是法律系,所以不太清楚法条
这只是google的结果唷
本鲁仅仅是对眼神恍惚,这几个字特别敏感而已
本鲁深怕老兄您误不小心触犯法律,好心提醒
使用摇头丸有可能会有记忆减退、精神亢奋等等副作用
会导致服用者可能失去判断能力
您要不要询问看看那几个妹子对于那天是否印象呢?
同为PTT里的鲁宅,本鲁出自于好意提醒您
补个西斯点:
因为和女友平均1星期只能见个2、3次面,所以一见面不免大干一番
在某次翻天覆地后,躺在床上养精蓄锐准备来个第二次世界大战
她突然抓住30CM开始在甩
就像这样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PuI_pbCYOI
害我阳痿到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