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taot917 (每天一点新鲜)
2014-07-03 08:18:07※ 引述《allways5F (总是五楼)》之铭言:
: 自由时报自由时报 – 2014年7月2日 上午6:12
: 实务见解 性器结合才判通奸
: http://ppt.cc/3i6S
: 口交算不算通奸?资深法官和检察官指出,刑法通奸罪未明确规定通奸的定义,不过历来
: 实务上见解,都认为“男女性器官相结合”,才会构成通奸,“口交”不算通奸。
: 至于“性交”定义,则在刑法第10条有明确规定,除了性器官相结合,还不限男女,连口
: 交、指奸或拿其他器物插入性器官都认定是性交。
: 资深法官指出,他知道有法官支持口交算通奸的见解,不过仅为少数;而支持口交成立通
: 奸的法官则认为,既然口交算是性交的一种,通奸罪也应采取相同解释。
: 到底口交算不算通奸?资深法官认为,为彻底解决争议,或许应朝通奸罪除罪化方向着手
: 。
: 另位资深检察官也认为,废除通奸罪是世界潮流,强调“通奸是在双方都同意下进行”,
: 如认为这样破坏了婚姻的信赖,等于把维系婚姻的责任,寄托在刑法条文上,夫妻间不但
: 动辄得咎,也浪费司法资源。
最后一句话就彻底知道发文者的法治素养
我们之所以有法律就是因为我们的人性有缺点
更可以说有很多缺陷
偷东西的行为自己好不能约束吗?
骑车戴安全帽不能为自己想吗?
什么都靠自己还要法律跟政府干嘛?
这个国家真是病了。
最想通奸的人才希望通奸除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