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时报自由时报 – 2014年7月2日 上午6:12
实务见解 性器结合才判通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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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交算不算通奸?资深法官和检察官指出,刑法通奸罪未明确规定通奸的定义,不过历来
实务上见解,都认为“男女性器官相结合”,才会构成通奸,“口交”不算通奸。
至于“性交”定义,则在刑法第10条有明确规定,除了性器官相结合,还不限男女,连口
交、指奸或拿其他器物插入性器官都认定是性交。
资深法官指出,他知道有法官支持口交算通奸的见解,不过仅为少数;而支持口交成立通
奸的法官则认为,既然口交算是性交的一种,通奸罪也应采取相同解释。
到底口交算不算通奸?资深法官认为,为彻底解决争议,或许应朝通奸罪除罪化方向着手
。
另位资深检察官也认为,废除通奸罪是世界潮流,强调“通奸是在双方都同意下进行”,
如认为这样破坏了婚姻的信赖,等于把维系婚姻的责任,寄托在刑法条文上,夫妻间不但
动辄得咎,也浪费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