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团法人台北行天宫 急难济助办法
民国96年07月04日制订
民国97年11月26日修订
一、目的
体奉 恩主公济世助人之圣德,行天宫关怀社会弱势家庭或个人因突逢变故致使生活、就
学、医疗等陷入困境,爰订本办法,给予即时帮助,助其度过急难。
二、主办单位
财团法人台北行天宫
三、济助对象
本办法涵盖家庭急难、学生急难及医疗急难济助:
1.‘家庭急难济助’:因急难变故而导致生活发生困难者。
2.‘学生急难济助’:因家庭经济突逢变故而影响就学中之国小、国中、高中(职)及大
专院校之学生。
3.‘医疗急难济助’:因罹病必须至医院治疗 ,其医疗费及辅具费支应有困难者。
4.如有特殊变故须急难救助但不含于上述项目者,另以个案办理。
四、济助项目及申请方式
1.‘家庭急难济助’:针对家庭或个人之生活费、丧葬费等济助。
由县市政府社会局、乡镇市公所社会课、政府许可设立的社福机构专业社工人员评估后填
具转介申请书,加盖机构关防并检附相关证明,向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2.‘学生急难济助’:针对学生个人之学杂费、生活补助(含营养午餐)费等济助。
(1)由学校初核后,填具申请书(需加盖学校关防)及检附相关文件后,学校得随时向
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行天宫学生急难济助’之学生,如已于当学期申请通过‘行天宫助学金’者
不得重复申请。
(3)研究生、休学或辍学者不列入本项目之济助对象。
3.‘医疗急难济助’: 针对病患个人于医院内发生之医疗费及辅具费(以轮椅、拐杖、
助行器、便盆椅为限)之济助;不包括看护费及家属生活费等。
(1)经评选通过之捐赠医院,其社工单位就院内亟需济助之病患直接审查通过后予以核
给。※此项另订"专款专用实施要点"。
(2)一般医院病患须由该院内社工单位初审后填具转介申请书(需加盖医院关防)及检
附相关证明后,向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3)就医期间除医疗费及辅具费济助外,若有第1项或第2项之需求者,另可依上述各项
目之程序进行申请。
五、申请条件与济助原则
1.限急难变故发生日起六个月内进行申请,且同一项目于其变故发生之六个月内以济助一
次为原则。
2.当年度已领有政府或其他单位补助者请于转介申请书注明。
3.申请时应检具之证明文件:
※必备-
(1)转介申请书
(2)全户户口名簿或近三个月内户籍誊本影本
(3)低收入户证明或清寒证明(无则免附)
※选项-
(1)子女在学证明或学生证影本
(2)身障手册或重大伤病卡
(3)重大事故证明资料:如疾病诊断书、死亡诊断书、医疗或丧葬费用
收据影本、重大灾害证明…等。
六、济助金额与致送方式
1.‘家庭急难济助’每一个案之济助总金额以新台币叁万元为上限。
2.‘学生急难济助’每一个案之济助总金额以新台币叁万元为上限。
3.‘医疗急难济助’每一个案之济助总金额以新台币伍万元为上限。
4.除具下列之情形,其济助金额以病患当期积欠医疗费之三分之一为上限,且最高不得超
过新台币伍万元整外,一般病患济助金额依照前项办理:
(1)无健保之大陆地区人民及外籍人士。
(2)无健保且无家属协助之游民及路倒病人。
(3)无健保又无意愿办理分期缴纳之民众。
5.除捐赠医院外,各项济助案主办单位得再经电访或亲访审查后,依其实际情况核给济助
金额。
6.特殊个案:金额需求超过上限或于急难变故发生日起六个月内需要超过一次以上之济助
者,得另以专案审核。
7.台北县市以亲送济助金(具名支票)为主,外县市开具支票(支票抬头:受助人或照顾
人名字)及支领凭证得由原申请机构转交,并须负责寄回支领凭证。
七、附则
本办法经董事会核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http://www.ht.org.tw/charity/help.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