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名称: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失业劳工子女就学补助
收件起启时间:2010/9/30
收件截止时间:2010/10/31
申请资格:
◎补助对象为非自愿离职失业六个月以上之劳工,
其子女就读国内高中职或大专校院具有正式学籍学生。
前项正式学籍学生,不含研究生、公费生、各类在职班、学分班、假日班、
空中大学、空中行、商专、学士后各学系学生及大专校院延毕学生等。
◎要点所称非自愿离职失业劳工,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事业单位关厂、迁厂、休业、解散或破产宣告而离职。
(二)因劳动基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但书、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情事之一而离职
。
(三)因定期契约届满离职,逾一个月未能就业,且离职前一年内,契约期间合计满六个
月以上。
◎申请资格条件,应符合下列各款规定:
(一)依劳工保险局(以下简称劳保局)投保资料,自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一日以后
离职之非自愿离职失业劳工,至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止仍未就业,失业期间连续
六个月以上(即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失业者),
并请领失业给付一个月以上者。
(二)以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提供最近年度资料,申请人及其配偶九十八年度综合所得
总额在新台币(以下同)一百十四万元以下者。
名额:未定
金额:10,000
须缴证件:
(一)失业劳工子女就学补助申请书一份。
(二)最近一次失业(再)认定、失业给付申请书暨给付收据影本或失业认定联影本一份。
有遗失者,请向原申请失业给付之就业服务中心(站)申请补发。
符合第四点第二项第五款情形者,除应提出相关证明外,另须检附上开文件。
(三)申请截止日前三个月内之全户户籍誊本一份。配偶及子女与申请人不同户籍者,
应并同检附户籍誊本;申请人有离异情形,其申请资格以户籍资料有记载子女监护
权归属者为准,
无子女监护权者,于申请书中切结确实有共营生活,且负担子女教育生活费用之事
实,得依本补助有关规定申请之;收养者亦同。
(四)完成九十九学年度第一学期注册手续,并加盖注册章之子女在学证明正本或
学生证正、背面影本一份。
(五)申请人金融机构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送件地点:自行送件
备注:
◎受理申请程序:
(一)申请书请迳向各地方政府、就业服务中心(站)、劳保局与各办事处、
及本会劳工咨询服务中心索取,或经由本会网站
(网址:http://www.cla.gov.tw)进入下载,
亦可从全民劳教e网(网址:http://cla.hilearning.hinet.net)直接下载。
(二)一律采通信方式申请,由失业劳工填写申请书及检附相关证件以挂号邮寄方式迳寄
本会
失业劳工子女就学补助受理小组(通讯地址:100 台北市中正区中华路一段五十九
号七楼),
信封上请注明“申请失业劳工子女就学补助”字样。
洽询单位:本会劳工福利处;电话:○二 -八五九○二八○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