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友们好
最近在看内政部的住宅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时,
发现最后一项似乎影响蛮大的,因此来询问板友我的理解是否有误。
下面先附上不得记载事项有哪些。
<不得记载事项>
一、不得记载抛弃审阅期间。
二、不得记载广告仅供参考。
三、不得记载承租人不得申报租赁费用支出。
四、不得记载承租人不得迁入户籍。
五、不得记载应由出租人负担之税赋,若较出租前增加时,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负担。
六、不得记载免除或限制民法上出租人故意不告知之瑕疵担保责任。
七、不得记载承租人须缴回契约书。
八、不得记载本契约之通知,仅以电话方式为之。
九、不得记载违反强制或禁止规定。
我想问的是第九项的不得记载违反强制或禁止规定,
这是不是代表租约中常见的禁止饲养宠物、禁止室内抽菸这类的规定,
其实已经牴触到了内政部明定的不得记载事项,
所以即使契约已注明禁止并且双方签字也属契约不成立故房东不可因此判定房客违约呢?
还希望板友们能帮忙解惑,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