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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各位。小鲁在台中租屋,租屋处之合约明订不可饲养宠物,入住至今尚未半年,据
观察可估计有养宠物的至少2户(总户数估计约15户上下)。
这段期间楼梯间能经常性的闻到动物的气味,偶尔甚至会有动物排泄物的味道。先前因味道
一度
太重飘进房内,与房东反应后,曾稍稍改善一小段时间。但好景不长,没多久动物的气味又
回到了楼梯间。
平时想说房内闻不到我就当不知道,但今早却发生了令人傻眼的事。我在下楼时看见楼梯间
阶梯上居然有大便!还不止一阶!而且根据痕迹明显可以判断不是大门外踩踏进来的,因为
痕迹最明显的地方是在某户门口,大门附近则完全没有。跟房东反应之后,不知到他目前做
了什么。
房东其实四处都有架设摄影机,虽然合约禁止饲养宠物,布告栏却张贴著禁止倾倒猫砂的公
告,实在很难令人相信他对这些偷偷饲养宠物的情形一无所知。若是公共区域维持整洁,房
东要私下默许我真的也就算了,但今天可是在楼梯间看到跟差点踩到大便了。
我的问题是,若房东未向其房客严格执行合约规范而导致其他房客权益受损(脏臭的楼梯间
),受到影响的房客是否有法律立足点可以提前解约不算违约?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