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要搬家,两个月前问过房东说会超过租约几天
能超过的天数能不能算日,当下她说可以
后来12/13跟他说好1/13搬家
她也算了按比例的租金
就在我搬家前两天突然告诉我民法规定她有权利收一个月
说民法439条如下承租人应依约定日期,支付租金。无约定者,依习惯,无约定亦无习惯者,应于租赁期满时支付之。如租金分期支付者,于每期届满时支付之。如租赁物之收益有季节者,于收益季节终了时支付之。
这样到底谁理亏?我该付她一个月吗?
合约中他有注明租金不得报税,未写如报税增加税额由房客支付
如果我之后去检举他我会有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