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各位,但小弟和房东无法达成共识,因此上来询问各位意见
4年前我和我的母亲一起和房东本人在租屋处签约(在台北市和平高中附近 无电梯 六楼
有加盖)
当时合约内容大致上以下:
五楼雅房一间(原为阳台,朋友说阳台不可当房间使用)
厕所及洗衣机五位房客共用
有滤心过滤饮用水 无饮水机
无冰箱电视
每个房间有独立电表
一个月房租6000元+500元水电费
房东当时说水电费多退少补,当下我们也觉得合理
(但房东从未和我索取或是寄帐单给我,从无提及水电费)
至第二年,我独自和房东续约
因我暑假寒假并不在台北,我问房东那退的款项或我需要补足的款项要怎么结算
他一副第一次听到这件事的说:没有多退少补这件事呀!我为了给大家方便,看以前房客
差不多平均一个月电费五百元,就一个月收五百元就好。
当下我的想法是 :500元包水电,那我以后也不必刻意省了,既然他没有要退款。(不知
我理解是否有误)
后三年,房东也不曾和我提及电费
就在最近解约时我和房东要求退还押金(没有当面交屋,我将钥匙给他在租屋处的暂代管
理人,我现在知道这是错误的举动,应该当面交屋并确认屋况无误后交还押金)
他原承诺我过几天会汇款,但他提到了要对电费的帐
我问他不是一个月五百元缴了吗
他说五百元是公共水电费,房间的另计
那不就等于我一个月电费要缴近千元?
一间厕所、洗衣机这样一个月要缴五百元?
他反问我觉得500元冷气可以一直吹合理吗
我就说那我们回去找合约再谈了
他开始说邻居抱怨我往窗外丢垃圾、水果蒂至楼下屋顶,但那位暂代管理人非常热心,叫
大家把垃圾放置走廊他会清理
我何必要把垃圾丢出窗外,更何况我连水果都没买过
陆续提一些与此事无关的过往
我有造成当时交屋的椅子、床垫损坏
因此我也表示愿意赔偿
但房东用中空木板隔间,墙壁受潮有龟裂的情形
他说是我造成的向我求偿
在这点也无法达成共识
最后一点我想请教的是
我第二年和房东续约,但合约有效年只有一年
后来我们口头上达成共识,我依然如期半年汇一次房租且没有交还屋子
就这样多住两年
那这样后面的合约关系还存在吗?若不存在我们现在必须以什么方式解决呢?
第一次遇到这样的情况问题有点多,还麻烦各位不吝赐教,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