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朋友们一起在永和某层电梯大厦的分租雅房中 (三个女生)
103年6月入住
近日约即将到期
已找好房屋即将搬走
事情争论点是这样的
我们是三人是雅房各一间(共6间)
与房东的租约到期日分别是6/16.20.27
当初我们确定会搬走就于6/1告知房东
![]()
他用line来询问我们是否于月底搬走
我们也很明确说我们要搬走
![]()
![]()
房东也在6/2立刻找人来看房
6/7我们口头询问他押金退还及水电费事宜
他说月底会一起结算给我们
另外跟我们说我们必须要支付到这个月底30号的租金
所以分别是14天、10天、3天
以房租/30 再乘上天数下去算
以先前付的两个月押金下去扣除
扣除后再退还给我们
因为房东说我们没有提前一个月告知他
所以他租屋时也跟新房客表示月底才能入住
所以我们应该要各自把我们三个剩下的日数金额补齐
然后是从押金扣剩的还给我们
我们觉得很不合理
虽然金额不多
大概两三千块
但我们在租屋到期日前就会搬走
并不会住到30日
他说我们没有一个月前告知他
我们约分别到17.20.27
但租屋期间他并没有说过要一个月前告知
(我们住两年了)
合约内容提及相关只有如下
![]()
但我们并没有提前终止合约
我们是确实走完两年的合约
但房东坚持说我们就是要付剩下的这些天数
房东说是我们刚出社会不懂
然后想好好说他反而生气挂我们电话
说要走法律途径
如果真的走法律途径
我们该如何自保呢?
请问我们坚持的点有错吗?
我们该如何面对这件事?面对房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