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简单说明在下情况,在下现行承租处,
一开始是由先前的承租者一起租整层,
陆续有人搬走然后帮房东找人,所以其实大房东就是连找房客都没有,
由承租者自行寻找房客,延续契约,
然后我就是这样于多年前承租其中一间雅房,
系因目前住处现行房客中,本人居住最久,
且大房东贪图方便,整户由本人与大房东签订契约,
在房东同意下,与其他房客平分租金,故本人为形式上之二房东。
由于本人与大房东签订之契约为小七那种一般常规契约,
甲方为大房东,乙方为在下,
其中契约规定“印花税各自负责,房屋之税捐由甲方负担,
乙方水电费及营业上必须缴纳之捐税自行负担”及
“本件租屋之房屋税、综合所得税等,若较出租前之税额增加时,其增加部份,
应由乙方负责补贴,乙方绝不异议。”
但现因其他房客欲拿契约申请租金津贴,所以在下上网查询,
查到契约内约明所产生之税金,由房客负担,而不是约定房客禁止报税,
这样的约定,虽然法律有规定就租赁物应纳之一切税捐,由出租人负担,
但是这样的规定并非属法律上的强制或禁止规定,可以由双方合意来加以排除。
因此这样的约定,在经双方同意并签署后,即属合法有效,
双方即应依照该约定之内容来履行。
因此房客不理会契约内对于税负的约定,迳予申报租金支出,
若因此造成房东增加税负的负担,则房东在缴交租赁所得税之后,
可针对房客未履行房屋租赁契约书之约定,透过民事诉讼,
请求房客支付其税负增加的部分。
因其他房客欲拿契约申请租金津贴,故此举若造成大房东税负之负担,
大房东可用民事诉讼对本人请求税负增加部分,
因为本人与大房东契约尚未到期,
且本人与其房客分租契约并无对此规范,
造成津贴是房客拿,但是其衍生之税负要由本人负担,
甚至造成房东增加租金或是约到不欲续租,
此等状况我应该要怎么处理?
尔后,对此状况,如何于分租契约明订,俾利在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