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到今年6月30日,押金为两个月房租,共四万八
因为已经住了两年,也签了二份合约
第三年房东没特别跟我们再签第三份
我们原以为房东嫌再签约麻烦,而没联系我们签约
因此七月的房租我们照缴
待到7月24日时,发现租屋处将于今年12月进行都市更新
与房东确定后,开始另寻租屋处
因日期急迫,寻屋困难,无法准时于7月31日搬走
其中一位于8月2日搬出,另外三位8月4日搬出
8月2日搬出者有口头询问房东是否可待到2日,房东应允
8月4日搬出者,房东则说另外再算
今日房东说因为超过日期,只愿意还我们一个月的押金,二万四
请问这样是否合理?
‘ 原本房东曾口头说,能让我们承租到毕业(明年),然而今年租屋处
却要进行都市更新,而房东也未告知我们,便让我们续住七月
若不是我们自行发现,可能12月就被临时通知要另外寻屋了。 ’